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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校车超载“双追责”应成为常态)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多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校车超载“双追责”应成为常态)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该条款将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入刑,对此专家如何解读?

校车严重超员超速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次修改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比修改前后的内容,可以发现两点重大不同:第一,原规定中,处罚只涉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以及“醉酒驾驶”两种情况,而新条款中又增加两种情况,一是“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二是“违反规定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第二,新修条款中特别指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可被追究刑责

此次新修条款中特别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校车客车出现严重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将不再仅仅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被追责。

这是因为原有刑法条款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以及“醉酒驾驶”两种情况只涉及机动车驾驶员,不涉及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而在新修条款中,校车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往往不仅仅在于机动车驾驶员,更多地或许在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校车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往往只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雇员,驾驶员往往是迫于“丢饭碗”的压力铤而走险超员超速载客。故而,此次新修条款对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也特别提出了规定。

超员超速入刑,量刑标准在于“两个严重”

不管是酒后驾驶,还是疲劳驾驶,交警部门在实际执法中都有明确的依据。例如,连续驾车四小时,休息不足20分钟的为疲劳驾驶。因而,此次“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也将依赖于具体细则的出台。目前国家尚未正式出台针对新修条款的具体规定。

购买校车需审批,是否合格需检测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学校购买符合国标的校车后需要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待教育部门审批合格后,交警部门还要再对校车是否符合各项标准进行检验。同时,校车在上路后还必须按照交警部门规划的安全行车路线行车。

虽然国家通过法律对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进行了规定,但是孩子的安全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还需要家长、学校、老师的共同努力。学生家长要真正担起安全监护责任,不租用黑校车接送学生、不租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把交通安全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孩子的交通安全防范能力。(本文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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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校车超载“双追责”应成为常态)

校车超载“双追责”应成为常态

12月4日,江西赣州市晨光海欣幼儿园一辆核载7人校车实载37人的案件被当地法院宣布一审结果: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及车主吴某某、幼儿园园长杨某某以及校车司机彭某某等3人,因为其幼儿园校车超员30人严重违法,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均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据悉,该案将校车管理人、校车车主与校车司机同以“危险驾驶罪”落案判实刑,这在江西省是第一起。

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不仅肇事司机,而且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园长也同时被追究危险驾驶罪,这样的法院审判结果虽是“江西省第一起”,但实际上又并不让人意外。众所周知,自2015年11月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的一个重要“修正”便是不仅进一步将“校车或旅客运输超载超速”也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旦校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校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与司机一起被追究危险驾驶罪,这样的“刑法修正”无疑非常合理必要,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在现实中,像“校车超载”这样的危险驾驶行为之所以普遍存在、屡见不鲜,实际上往往并非单纯只是校车司机自身违法使然,同时也是相关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姑息纵容,甚至故意指使、教唆的结果。

如在上述江西赣州幼儿园校车超载案件中,面对“核载7人校车实载37人”的严重超载情况,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不仅“早就心知肚明”,而且面对司机“希望能够多安排几辆校车运送学生”的要求也“置若罔闻,始终推诿”。这意味着,在上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与肇事司机事实上已构成“共同犯罪”,不仅是同案犯,甚至可能是其中的主犯。

面对这种罔顾孩子生命安全的校车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应当也必须“一个都不能少”地全面严肃追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刑罚的惩戒震慑效果、“以儆效尤”,有效遏制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频繁发生,而且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孩子的交通安全,给孩子一个安全无虞的成长环境。如据此前媒体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以来我国就发生了50余起校车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接近200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幼儿,而“车辆超载”正成为这些事故的罪魁祸首。

这种语境下,人们有理由期待,江西赣州校车负责人与司机同时被追究危险驾驶罪这样的司法判决不再是少数个案,而成为普遍的司法审判常态。(楚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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