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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违约金、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更多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违约金、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以惩罚性为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三者的适用原则应为: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定金不能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即: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和全部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可以损害赔偿金补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是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由损害赔偿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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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违约金、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违约金、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特约律师 燕巧巧

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违约金、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往往看到合同双方既约定了定金,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当定金和违约金同时约定时,应当如何主张,能否同时主张,同时主张是否违背了《民法典》的公平原理?想得到以上问题的答案,我们首先需要清楚的知悉两者的概念与区别 在4l。

一、定金、违约金的定义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民法典》第5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民法典》第585条)

二、定金、违约金的区别

1、相同点

定金、违约金均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具有惩罚性性质。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为保障自己的权益而约定的惩罚性赔偿。

2、不同点

(1)性质不同。定金是为保障债权实现为目的,其具有担保性质;而违约金是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2)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一般情况是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交付,或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成立生效。且定金合同的签订主体与主合同签订主体需一致,其是附随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交付时间则是签订合同后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交付,且违约金交付不需要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

(3)两者约定的上限不同。定金根据《《民法典》586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但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增加或者减少,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将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定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4)定金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约定形成,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形成,也可以是法定形成。

三、两者能否同时适用

1、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双方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择一选择。如果违约金可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则选择违约金;如果双倍定金可以弥补损失,则选择定金。两者同时适用,一方面加大了违约方的责任,一方面可能造成双倍惩罚的形成,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2、可以同时适用

如果定金违约金想同时适用,则需要确定定金的性质,因为一般情况下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那么违约金作为违约情形下的惩罚金,两者便出现矛盾及重合。但是类比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的区别来分析违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及立约定金,便可以发现有定金和违约金同时适用的情形。

1、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从上述规定中可知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2、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否违约,合同方可以以丧失定金来解除合同,那么解约定金的目的便不是为了弥补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即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适用。(注:《担保法司法解释》已经失效)

参考案例:(2016)新42民终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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