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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翻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每日法条」被告人翻供,先前有罪陈述还算数吗)

一、证人翻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知道事实。如果前次陈述不真实,可以再次陈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问题。如果证人陈述虚假的事实,是妨碍司法秩序的行...

一、证人翻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知道事实。如果前次陈述不真实,可以再次陈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问题。如...更多证人翻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证人翻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每日法条」被告人翻供,先前有罪陈述还算数吗)

一、证人翻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知道事实。如果前次陈述不真实,可以再次陈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问题。如果证人陈述虚假的事实,是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证人翻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证人翻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拓展阅读

证人翻供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每日法条」被告人翻供,先前有罪陈述还算数吗)

「每日法条」被告人翻供,先前有罪陈述还算数吗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1款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的“翻供”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但庭审中翻供的;二是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也就是庭前即出现了翻供情况。对于这两种翻供的情形,司法解释确立了不同的印证规则。

在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当庭推翻供述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确立了优先采信庭前供述的规则。这与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有着明显的差异。这是因为,被告人在整个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作出了前后内容一致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出现翻供的情形,这显示出有罪供述是比较稳定的。

而当庭翻供的原因则很容易得到解释:在公开的法庭上,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情况下,被告人更容易反悔于当初的有罪供述,利用最后的机会为自己作出辩解。而这种无罪辩解的真实性往往是无法得到保证的。当然,司法解释对庭前供述的优先采纳也不是无条件的。要使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得到验证,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不能合理地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二是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而在被告人庭前发生翻供的情况下,其有罪供述的证明力就受到严重的削弱。原则上,被告人庭前供述与辩解出现反复的,或者被告人庭前就出现翻供情形的,其庭前供述一般不得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从证据真实性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作此规定,也是不难理解的:在侦查人员或公诉人单方面举行的预审讯问中,被告人尚且都会发生翻供的情形,这显然说明被告人有罪供述是不稳定和不可靠的。

当然,被告人庭前翻供又可以被进一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当庭作出有罪供述的,二是被告人庭审中拒不供认的。对于前一种情形,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认可了庭前的有罪供述,因此,只要该当庭供述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法庭就可以采信其当庭供述。而对于后一种情形,鉴于被告人当庭拒不作出有罪供述,无法对庭前供述加以确认,那么,只要庭前供述得不到任何其他证据的印证,法庭就不应采纳该庭前供述。可见,不论采纳被告人当庭供述还是庭前供述,司法解释都要求该供述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相对于我国的司法解释,美国关于口供的采纳是以任意性为前提的,通过任何形式的暴力或暴力威胁 所取得的口供,以及其他任何非任意性的口供,都不得作为证据。在对口供的审查判断上,美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和一系列司法判例确立了审查判断非法口供的规定,主要有任意性规则、迟延移送规则和米兰达规则。

在被告人庭前已经做出有罪供述之后,后又拒不供认,对于先前有罪供述是否予以采纳的问题上,美国更侧重于关注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若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之时并其程序性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则针对此有罪供述不予采纳。

例如美国所确认的审查口供自愿性的任意性规则,即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必须完全出于其自由意志,不但未受侦查讯问人员任何强制、胁迫或利诱,而且须充分了解其口供的性质及其后果,只有这样的口供才能认为出于自由意志而具有证据能力,当然此条规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体现。

但美国审查任意性标准更加具体,例如警察在讯问中所采取的欺骗行为足以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自愿的供述,则予以排除;不允许伪造物证;不允许就法律程序说谎等。除任意性规则以为,是否对口供予以排除,还有关于获得口供的时间限制,即不得延迟移送。美国法律要求侦查人员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尽快将其提交治安法庭进行庭讯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延长羁押,也减少侦查人员不适当地从犯罪嫌疑人处取得对其不利陈述的机会。 因此,侦查人员通过延迟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庭讯的手段获得的有罪供述,当然就被视为违反了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应被法庭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除以上规则以外,当然还有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综上,在被告人出现翻供的情况下,是否将被告人的先前供述予以排除,我国的司法解释侧重于证据与供述的相互印证(在确定了口供是非法取得的情况下,当然予以排除),美国则更侧重于先前获取口供的程序性权利是否得到足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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