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哪些(“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楚,二者的区别整明白了吗?)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哪些?“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读音完全一样的词语存在着...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哪些?
“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读音完全一样的词语存在着分别,事实上,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定金、订金、履约保证金、押金等混用、错用的案例比比皆是。
先说定金。
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基本精神。
再说订金。
订金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适用不了“定金罚则”,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那一般在买房时,突然不想买了也可以退回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其实,从上面的解释大家就可以了解,定金受法律保护,是一种担保而非预付款,如果是买方违约,是无权要求拿回来的。
目前在新房开盘销售过程中,客户认筹所交的筹金或通过电商预交的认购款,其实质都属于订金的范围,开发商均同意在客户未看中房没有签认购书的情况下可以任意退回。
但是一些购房者不懂,直接跟开发商签署认购书什么的。而开发商与客户所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认购书、收据)中一般都明确书写为定金,在此情况下,客户无正当事由就很难要求退回了。
是不是只要是写了定金的,就都要不回来了?
也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当返还定金”。
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此,如果购房客户在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情况下交纳了“定金”,那么向开发商要求无条件退还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可以再举个例子:
小梁和小韦准备今年年底结婚,想买个婚房。
2016年5月1日,小梁、小韦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小梁和小韦说,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前,售楼人员告知他们房屋可于今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付款后才得知交房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
因交房时间太迟,不符合他们原定的婚期,随后他们到售楼部要求退还2万元却遭拒绝。双方遂闹上法院。10月20日,法院一审判定,开发商不能证明已告知小梁和小韦具体交房时间,要返还这2万元定金。
法院认为,该笔款是属于定金,需根据谁有错,谁违约来判定这笔钱的归属,就目前的证据,不能得出认购书订立时,小梁和小韦明知交房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的结论。
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法院判定,某投资公司应当返还2万元定金给小梁和小韦。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哪些拓展阅读
“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楚,二者的区别整明白了吗?
一个定金
一个订金
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今天小编通过两个小案例
来给大家一次性说清楚
二者的区别
PART.01
定金不能随意退,交前需三思
2020年6月
李先生和妻子找婚庆公司办婚事
婚期确定在当年12月
双方约定
婚庆套餐价值1.6万多元
先付定金1万元
婚庆公司在婚礼前9天提交了策划书
李先生夫妇不满意
要求解除合同
退还定金
解惑
“定金”在法律上来说,是不能要求退还的。
“定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
可以看出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01
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
02
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款。
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定金交付容易想要回来难
因此
消费者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
同时
签协议、交付定金前
要从多方面考察清楚
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
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为怕麻烦或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PART.02
订金不具有担保功能
2020年5月
王某与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约定:
王某将住宅楼卖给齐某,价款75万元,先付订金3万元,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贷款等事宜。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
3天后
齐某以王某口头答应
带家具、家电、卫浴
现予以否认为由
要求终止合同
并要求王某返还购房订金3万元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
严格地讲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
而非法律概念
解惑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
支付方即使违约,收受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
一定要头脑清醒
搞清楚“定金”和“订金”
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PART.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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