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大话刑法》第十讲:定罪标准(1))
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
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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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刑法》第十讲:定罪标准(1)
我们今天讲犯罪构成体系。这一讲特别重要, 是学好刑法打基础的阶段,也是比较难的一个章节。
犯罪构成体系,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或者说是定罪的标准,相当于给大脑安装一个电脑的操作系统,这都是很讲究的,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以前借鉴前苏联的传统理论,叫四要件体系,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现在借鉴德日的新理论,有三阶层体系,也有两阶层体系,实务中大多用的是两阶层体系。
首先我们要理解两阶层体系的底层原理,这里面有两个概念,一个叫事实判断,一个叫价值评价。
什么是事实判断?什么是价值评价呢?
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今天下了大暴雨,这就是个事实判断?唉呀,这样的天气真糟糕,这就是价值评价。再比如森林里面有好多棵树倒了,是被人砍倒的,不是野猪撞倒的,这就是事实判断。干这事的人真是个大坏人,这是个价值评价。
所以事实判断的特点,就事实判断说的话,能够对他做真假判断。但是价值评价说的那个话,没法做真假判断。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不一样。
我们给人定罪就是两步走的过程,第一 先做个事实判断,先判断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如果制造了再进行第二步价值评价,就制造的侵害事实,看能不能谴责他,给予否定评价。
案例一:
比如说狗蛋,他在客厅打游戏,他家小泰迪把花瓶给撞碎了,老婆小芳在厨房里面拿了一个铁铲就出来了,说 你怎么搞的?狗蛋说你冤枉我,这事儿不是我干的。
你看狗蛋的辩解,他说这事不是我干的,那意思是什么呢?我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
案例二:
如果狗蛋,他打游戏的时候真的不小心脚一踹, 结果把一个花瓶给踹碎了,那小芳拿着个铁铲子又气势汹汹的出来质问狗蛋,这时候狗蛋怎么去辩解呢?他就会说,哎呀,我不是故意的老婆大人,对不起,不要骂我骂得太厉害。
那他这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事是我干的。我承认我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你也可以谴责我,你可以责骂我,但是因为我不是故意这么干的,所以你责骂的时候不要那么厉害。
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就能提炼出两阶层的概念,就是说给一个人定罪 ,先看第一个阶层,这个阶层是来一个事实判断判断,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我们把法益侵害实事称之为违法性,如果制造了违法事实,接下来就进入第二个阶层价值评价,就是看对你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能不能来一个否定评价,所谓否定评价,就是能不能谴责你。如果不能否定评价,那么你的行为就具有谴责性,我们也可以简称为责任。
总结一下,第一个阶层主要是个客观阶层的事,判断是否造成了法益侵害事实,所以呢,我们把这个阶层简称为客观违法阶层。第二个阶层主要是看这个行为能不能谴责,是否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这都是一些主观的东西。所以我们把这个责任阶层也称为主观责任阶层。
接下来我们先看客观违法阶层,他前后又有两个板块,前面这个板块叫客观要件,客观要件里面有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如果这些都具备了,说明客观要件都符合了,客观要件都符合了,初步来说,你就制造了一个法益侵害事实。那接下来就要看后面这个板块,后面这个板块叫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就是排除的意思,就是把前面那个违法性能不能排除掉,里面包含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案例三:
《昆山龙哥案》,龙哥开个宝马车,让骑自行车的于海明让道,于海明扭头一看开宝马车的,这么嚣张的我不让。龙哥呢,脾气大,从车里面拿把砍刀就砍于海明,最后被于海明反杀了。那现在我们分析一下于海明反杀龙哥这个事该怎么处理?
首先第一个阶层,就是客观违法阶层,先看于海明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第一个板块客观要件,于海明行为主体成立,危害行为成立, 危害结果成立,因为关系成立, 因为人就是于海明捅死的。那初步来说,他的行为就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那接下来看第二个板块,看有没有一 一个理由把前面已有的这个违法性给阻却掉,排除掉。于海明为什么捅龙哥?那是因为龙哥先捅人家的,于海明这是正当防卫,既然是正当防卫,那就能把前面的违法性排除,在客观违法阶层最终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于海明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他的行为没有违法性,是正当的,这个结论就出来了,无罪。
案例四:
有一个人趴在他家后院墙上一看傻眼儿 ,怎回事呢?原来他这个女邻居,把自己一岁的宝宝给杀了,肢解了,院子里面这扔一个小胳膊,那扔一个小腿,去现场的警察一看都觉得太恐怖了,那把这母亲抓了,那抓了以后怎么定罪?
我们先看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违法阶层,首先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因果关系,全部都具备了,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理由。所以在客观违法阶层得出一个结论,这个母亲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接下来进入主观责任阶层,看能不能谴责这个母亲,先看主观要件,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这肯定是故意干的,初步来说就能谴责你,给你定故意犯罪。但是再一调查,原来这个母亲当时精神病发作了,把这个孩子给杀了,那我们想,那这时候我们还能不能谴责她?这个母亲那时候啥都不知道,精神病发作了,那我们认为真没法谴责她。这个没法谴责的理由我们给起了一个名字,叫责任能力,也就是有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了。
所以责任能力就是一个责任阻却事由,就把你的可谴责性给排除掉,还包含了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后面我们都要讲。
现在我们知道一点,就是说以上两个案例有罪的理由都是相同的,但是无罪的理由各有各的不同,昆山龙哥案于海明无罪是客观违法阶层不成立。这个母亲无罪是客观违法阶层成立,但主观责任阶层不成立。
我们把两阶层体系理解了以后,下一篇我们会详细的讲解两阶层体系的适用顺序。如有不同观点,可以留言指正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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