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类型有哪些(女性受侵害有何新特点,咋防范 对话犯罪心理学专家)
一、被害人的类型有哪些(一)无辜型被害人。无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责任或可责性。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一般出于纯粹偶...
一、被害人的类型有哪些
(一)无辜型被害人。无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责任或可责性。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一般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或身处被动、无力抵抗的状态。
(二)诱发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由于自己的某种过错或不良心理,会诱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被害人自身对于被害事实的形成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过错,有的甚至还有思想、品质、道德等方面的责任。
(三)参与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参与到相关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就是参与型被害人。此种类型的被害人在许多情况下,自己同时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害和侵害的竞合状态中,具有双重身份。
(四)转化型被害人。转化型被害人一般发生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在这种案件中,作为原来单纯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后来由于被害人奋起反抗,拼力防卫,反而被造成严重伤害。由于被害人的防卫行为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构成了刑法上所谓的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件中,原来的犯罪嫌疑人便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人们便称之为转化型被害人。因此,司法人员在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害人的不同类型对其陈-述进行具体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方法。
二、如何界定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二)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三)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四)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了解到了刑事被害人的类型,包括无辜型、诱发型、参与型以及转化型,其中有的被害人同时也有可能是之前的共同犯罪参与人,而有的即使人身、财产遭受了损害,也是无法主张赔偿的。当然,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出的陈-述也是可以作为有效证供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被害人的类型有哪些拓展阅读
女性受侵害有何新特点,咋防范 对话犯罪心理学专家
记者莫鑫
当前,女性受到的侵害有哪些变化和特点?女性青少年校园保护难在何处?受侵害女性如何避免二次伤害?法律在防范女性受侵害方面有哪些进步?
带着这些问题,新华每日电讯记者对话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马皑。
马皑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长期从事犯罪与刑事司法心理学、越轨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并参与过大量真实犯罪案件的审理。此外,马皑教授还是一名“西瓜视频”平台的创作人,其原创短视频节目《新知十讲》致力于通过讲授犯罪心理学知识,帮助社会公众防范犯罪、减少伤害,同时学习在危机时刻该如何自救。
记者:针对女性的侵害有哪些新变化、新情况和新特点?
马皑:就我所研究的领域来看,与过去相比:一是家庭中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增多,包括虐待女童等,尤其是疫情期间,人们长期在家,极易产生由家庭矛盾引起的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二是利用信息网络对女性实施的侵害增多。典型的如“杀猪盘”、“裸贷”、信息勒索等;三是以女性为工具进行诈骗、卖淫等犯罪行为仍然高发;四是针对女性的犯罪如性侵儿童、性骚扰犯罪尚未减少。
记者:如何让受到不法侵害的女性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马皑:消除“二次伤害”的影响,有几个要素需要特别强调,一是自主,即被害人自己的心理弹性。这是被害人在心理层面从创伤中“走出来”的基本能力。被害人自身如何看待已经发生的事件,并在此之后如何面对和适应对于消除二次伤害的影响有重要作用。
二是互助,我所指的互助是指同类型的人,有相似被侵害经历的人坐到一起打开心扉,共同讨论应对创伤和修复创伤的方式,这对于消除二次伤害是较为有效的。当然,这类活动的组织和引导特别需要社工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最后是求助,受侵害的女性既可以求助于法律援助,也可以求助于心理医生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往往可以帮助受害者在心理创伤修复方面给出更加专业和可行的建议。
记者:女性青少年的校园保护的难点在何处?
马皑:很多人谈到这类群体的校园保护时第一个都会想到学校的作用,但是我想指出的是,很多女孩子在学校遭受到侵害时是选择沉默的,这与青少年的心理特点有关。往往这些孩子在学校受到侵害时,是不会告诉校方和家长的。
那么应该怎么办?在我看来,学校在关注女性青少年时,应该注重孩子们之间互帮互助的重要性,可以依托班级心理委员等朋辈意见领袖的作用,建立起班级中同龄人之间的社会支持网络和互助小组,从而使学生们在遭遇到严重的侵害行为之前,先有机会和对象说出来,以便防患于未然。
记者:法律在防范女性受侵害方面取得了哪些进步?还有哪些不足?
马皑:我们国家最近几年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女性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颁布使各项保护女性权益的措施进一步有法可依。
针对具体的侵害行为,我可以举几个例子来做说明:首先,过去法律对于性骚扰没有明确的标准,民法典中首次明确界定了性骚扰行为,同时对女性受到性骚扰之后应该怎么办也给出了基本路径。再者,修改了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的内容,针对这类犯罪提出要从严从重处罚,还增加了针对教师、医生、监护人等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解释说明,这些措施都体现出,国家在有意识地加强对女性尤其是女性儿童的保护。
此外,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也明确了女性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进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当前我们国家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有法可依方面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尤其是针对女性的恶性家庭暴力事件、农村地区的性侵女童事件,执法人员如何取证、公权力如何介入,这些都是执法者需要进行思考和着力完善的地方。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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