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权顺序是什么(父母过世后房产如何继承?如果继承人都要房子,怎么分配?)
一、房产继承权顺序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等情形下,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分配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及继承顺序如下...
一、房产继承权顺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等情形下,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分配遗产。
法定继承人以及继承顺序如下所示:
第一顺序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具有抚养义务的继子女。父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具有扶养义务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既包括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需要继承房产时,首先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对房产进行继承。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案例分析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子。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房屋产权继承顺序,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分析,如果发生纠纷,好寻求律师意见,方能保障各方的利益。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千万不要因为房产伤害亲人的感情。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房产继承权顺序是什么拓展阅读
父母过世后房产如何继承?如果继承人都要房子,怎么分配?
随着不动产价值的不断增大,房产已经成为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子女在老人过世后为了房产争得不可开交。老张夫妇生育了一子,收养了一女,两人因车祸过世。老张夫妇生前留有一套房子(一楼临街,四室一厅),一直是儿子儿媳用来经营酒店。现在儿子和女婿为了争夺房产而反目成仇,哥哥认为妹妹不是亲生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幸去世,妹夫没有和老人一起生活,因此无权继承房产。妹夫则认为虽然妻子早去,但平时自己都有经常照顾岳父母,而且老人住院治疗的费用都是和哥哥均摊的,所以有权分得遗产。那么,父母去世后,房产应当如何继承呢?
刚哥说法
一、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遗嘱次之,两者皆无,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是渐次降低的,如有遗赠扶养协议则协议优先,如果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的,或者依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办理仍有剩余遗产的,则适用法定继承办理。比如老张夫妇生前有两套房子,遗嘱确定其中一套给儿子,那么剩余的一套房子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女享有继承权,丧偶女婿呢?
中国传统的认知,重男轻女。俗语说,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儿不管娘家事。所以,在父母过世后,女儿通常是不参与父母遗产分配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养女与儿子在继承权上是平等的,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并无先后之分。
而本案中,女儿已经去世,女婿是否可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呢?如果女婿代替过世的妻子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此时相当于他取代了妻子的继承地位,因此其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房子分配原则: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可折价、补偿或保持共有。
对于老人遗留的房屋,儿子可与女婿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约定办理。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变卖该房产分割变卖价款。也可以由一方持有该房产,但以现金方式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如果各方都不愿意分割或者出卖该祖产的,可以由双方共有该房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结语
遗产本就是父辈辛苦积攒留下来的,作为兄弟姐妹为了遗产而争得你死我活,绝非老人希望看到的结果。今生作为一家人,就是缘分,来世未必会再有这个缘分。亲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和气气的协商处理,不是更好吗?亲情远比房子重要得多,不是吗?儿子希望自己持有房子,可是女婿坚持要分四间房中的两间。你认为怎么处理比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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