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欠条的诉讼时效(10年前打的欠条,现在不能起诉了?关于诉讼时效的6个认识误区)
简析欠条的诉讼时效1.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欠条。因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债务人不能完全履行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此...
简析欠条的诉讼时效
1.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欠条。因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债务人不能完全履行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此时的欠条是时效的中断。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不当得利之债及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因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之原因,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所以,此种欠条即使没有还款期限,但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书写欠条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不能确定明确的履行期限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此时,在某法律行为发生时,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是对合同关系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证明。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时效。
欠条产生的几种情形
1、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债务人一时无钱支付或不能全额清偿而向债权人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因特定事实(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的出现,债务人一时无钱或不能完全支付款项,而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此种欠条是对双方新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
3、当事人之间有双务合同,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如给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此时,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简析欠条的诉讼时效拓展阅读
10年前打的欠条,现在不能起诉了?关于诉讼时效的6个认识误区
诉讼时效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一个法律规定,其出现的目的在于推动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推动社会的高效前行。
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说,对诉讼时效可以说是一知半解的,要不然也不会出现标题中所提问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关于诉讼时效常见的6个误区。
误区一:诉讼时效都是三年
在之前《民法通则》的时代,诉讼时效有一年、二年的不同说法,但是进入《民法典》时代以后,一般的诉讼时效统一都是三年,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会有例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规定是必须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才可以例外,司法解释是没有权利的。
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误区二:超过诉讼时效就不能起诉了
诉讼时效是为了催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胜诉权,而不是丧失诉权。
即便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提起诉讼,而且法院也应当受理。《民法典》第193条尤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开庭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不提起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也是不能主动审查,不能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误区三:打完欠条超过三年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这涉及到一个问题:
一是诉讼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
《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但相应的情形消除后再继续计算。
第195条中规定了4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比如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要债就可以引起中断,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可以重新计算。
-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起算时间并不是欠条签订时,而是欠条约定的还款届满之日。比如在2020年1月1日签订欠条,约定年底之前还款,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2021年1月1日。
而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要债时要求的宽限期满,比如2018年签署的欠条,于2020年3月1日要求于5月1日前还款,那么起算时间就是5月2日。
误区四:约定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
这主要发生在约定分期还款的合同之中。
根据《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无论分多少期,诉讼时效都是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
误区五: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有一些特别的事以及人身关系或者是涉及到物权保护的,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也就是说,是可以随时主张的。
这主要是《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4种情形:
-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误区六:还钱后发现诉讼时效满了,可以把钱要回来
如果之前已经自愿履行了、或者已经同意履行了,事后反悔了,这是不可以的。
《民法典》第192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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