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代销商品怎样核算(老会计分享不同委托代销方式财税处理!干货)
(一)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销商品。企业接受代销商品时,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以便同本企业库存...
(一)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销商品。企业接受代销商品时,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以便同本企业库存商品相区别。同时还应设置“代销商品款”科目,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
1.视同买断
如果代销商品的受托方与委托方商定以商品销售毛利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受托企业则将代销商品的销售视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后,企业将代销商品收入及应交增值税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并将收入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进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按代销商品进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2.以手续费的方式收取代销费用
如果代销商品的受托方与委托方商定以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受托企业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一方面以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表示这笔款项需付还委托单位。另一方面要以进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企业向委托单位付还代销商品销售所得款项时,应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并从中扣减代销费用,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售价减代销费用后的余额为实际支付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本企业的商品。
企业作为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由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不能作商品销售处理,而应设置“委托代销商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直到委托代销的商品售出后,委托企业收到受托企业开出代销清单时,才作代销商品销售处理。
企业支付委托代销费用的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如果企业以手续费的方式支付代销费用,则将所支付的代销费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代销商品怎样核算拓展阅读
老会计分享不同委托代销方式财税处理!干货
一、委托代销财税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5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新会计准则下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视同买断方式。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做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二)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基于以上分析,在代销合同中约定视同销售和收取手续费条款的账务处理是不同的,税务处理都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受托方给买方开具发票,受托方给委托方代销清单并结请代销货款时,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具发票。
[案例分析: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账务处理]
1、案情介绍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代销合同约定不同的代销合作方式:第一收取手续费方式:乙公司按甲公司指定的每件1000元价格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乙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 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0 000元,增值税20 400元。 请分析以上两种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下的甲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2、 账务处理(以下单位为元)
第一种约定条款: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甲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① 甲公司将甲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②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转来代销清单和手续费普通发票以及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
③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 107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7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③交付给甲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7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需要指出的是,受托方——乙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不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计算交纳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第二种约定条款:视同买断方式下甲和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1)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②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 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③按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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