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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法定损害赔偿之债。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

一、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法定损害赔偿之债。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更多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性质:

法定损害赔偿之债。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①缔约费用;

②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③丧失唯一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B.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提示】一般认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最核心要件。

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者主观上有恶意:欺诈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1)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行为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3)因一方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拓展阅读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被归入违约责任中,也曾被纳入侵权责任体系内,但在我国法上宜为独立的制度。

理由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 ;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债务主要为约定义务,核心是给付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违约责任往往不以过错为成立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故两者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法所加于人们的义务,是不得侵害权益。只要人们未以其积极的行为去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原则上就不负责任。换个角度说,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注意,是社会一般人能做到的注意,其程度不是太高,否则,便会阻碍人们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不利于积极进取。但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人进入到特殊的额信赖关系。基于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都为成立乃至履行合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联系在信赖关系中比在普通关系中更为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他们课以的注意要求应该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负有作为的义务才算达到要求,即应负互相协助、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项义务。就是说,应以有别于侵权责任的制度保护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这个制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该承认,在法国、德国等的现代侵权行为法上,在特殊情况下,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缔约过失场合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独立制度,不仅因为上述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欠缺,仅靠他们不能周到地保护缔约人,而且有以下深层次原因:交易是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尔后是相互洽商,最后是成交。法律保护交易,应该是对整个过程加以全面规制:对成交的保护通过赋予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债之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完成任务。耶林早早1861年首次系统、周密切深刻阐述缔约过失责任时的道理至今仍未过时: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合同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牺牲品!合同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所谓合同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者,对信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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