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种类有哪些(二建 法规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有哪些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

一、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民法典》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民法典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二、物权的法定意义是什么
1、物权法定意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2、具体含义: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现有的物权类型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除此之外,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5)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
在我们认为的传统理论观点里对事物的归属进行明确不仅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并且对于维护方方面面的秩序以及促进事物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同样在法律里也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所以如果认为别人侵犯了自己的物权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起诉,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物权的种类有哪些拓展阅读

二建 法规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 )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 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 竞价的方式出让。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 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 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 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 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