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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容留他人吸毒致幻险些丧命 网上贩毒获595元被判三年)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规定(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规定: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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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容留他人吸毒致幻险些丧命 网上贩毒获595元被判三年)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规定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规定:

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以及出售毒品数量的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犯本罪未经处理的,其出售毒品数量应累计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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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容留他人吸毒致幻险些丧命 网上贩毒获595元被判三年)

容留他人吸毒致幻险些丧命 网上贩毒获595元被判三年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

为了595元,竟在网上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结果构成贩卖毒品罪,辽宁一小伙儿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容留朋友在自己车上吸毒,结果朋友因吸毒致幻,总以为他在背后说坏话,惨遭朋友拿菜刀、水果刀的砍杀……6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毒品带给人们的危害远不止于此。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A:

5人制毒全获刑

2020年4月末,刘某、王某某商议制造毒品,寻找制毒场所,并购置了制毒仪器、工具、原料,从网上查询制毒方法。顾某帮助采买制毒原料、化学试剂和制毒工具,协助制毒。张某协助查阅制毒方法,清洗制毒工具,负责生活起居和管理财务支出。任某某清洗制毒工具,后离开制毒场所。

2020年6月,刘某出资并指使顾某等人购买大量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从药物中提取制毒原料。其间,王某某离开了制毒场所。刘某、顾某、张某持续制毒直至案发。案后,公安机关查获各种物品及制毒工具、化学试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共同制造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刘某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顾某、王某某、张某、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十个月、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月、八年,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

以案说法:面对巨额利益诱惑,不少不法分子已不满足贩卖、运输毒品中间环节,而把魔爪伸向了获利更大的毒品犯罪链条源头。制造毒品犯罪的滋生和蔓延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是一起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制造毒品犯罪和强化毒品源头治理的决心。

案例B:

贩毒屡教不改被判无期

2020年5月12日,李某(已判刑)伙同董某(已判刑)驾车从海城市出发前往湖北省天门市购买毒品。到达天门市后,李某从被告人程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于所驾驶的黑色轿车内。

程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同年5月16日,李某、董某从天门市返回海城市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92.16克。程某于同年8月27日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程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案说法:近年来,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工作部署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罚,坚决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本案是一起贩卖毒品数量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程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执迷不悟,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且又构成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对被告人依法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

案例C:

网上卖毒获得595元被判三年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师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氨酚羟考酮片销售信息,进行线上交易,向他人出售氨酚羟考酮片共计37盒,折合海洛因0.829克,涉案毒资5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对其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

以案说法:本案系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管制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普及,信息网络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新型渠道。被告人通过电商平台上架“道具商品”,伪装成网上购物的方式贩卖管制精神药品,妄图以此做掩护,掩盖罪行,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毒品扩散范围更广,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也给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案例D: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两人被判刑

2019年12月末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所容留被告人张某某、谷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二十次。被告人张某某又伙同刘某某,容留谷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十个月,并对以上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本案系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典型案件。从辽宁省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基层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该类案件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极易产生毒品蔓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本案被告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社会危害较大,法院根据该案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严惩处,体现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例E:

容留吸毒惹祸端吸毒致幻遭砍杀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陈某车内吸毒后回到家中,感觉陈某在背后说其“不正经”,心生不满。次日,李某某约陈某到其家后,先后使用菜刀、水果刀及拳头,砍、刺、击打陈某头部、颈部、面部等要害部位,致陈某重伤,陈某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以案说法:本案系一起因吸毒产生幻觉,进而引发次生犯罪的恶性案件。吸毒容易引发神经系统损害,产生感知错位、幻视幻听,进而诱发杀人、伤害、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通过此类案件,不仅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毒次生犯罪的政策立场,而且警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吸毒人员要清醒认识到吸食毒品的严重危害,既损害个人身体健康,也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甚至是社会的和谐稳定。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王立军

本文来自【沈阳日报-沈阳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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