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投毒罪会怎么判(给树投毒,男子获刑7个月)

一、投毒罪会怎么判1、投放毒害性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一、投毒罪会怎么判1、投放毒害性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更多投毒罪会怎么判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投毒罪会怎么判(给树投毒,男子获刑7个月)

一、投毒罪会怎么判

1、投放毒害性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投毒罪认定情况

1、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2、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3、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

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投毒罪显然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上对投毒罪的判罚是非常严格的,对于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还需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处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投毒罪会怎么判拓展阅读

投毒罪会怎么判(给树投毒,男子获刑7个月)

给树投毒,男子获刑7个月

给树投毒被判刑了?

对,你没有听错,

有人因给树投毒,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投毒罪会怎么判(给树投毒,男子获刑7个月)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给树投毒的案件,被告人常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常某系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某村村民。常某在自家建房时,因不满天水市麦积区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栽种于其家门前的四棵法桐树影响施工,为了排除妨碍,遂用冲击钻在四棵法桐树底部多处打孔,并用注射器将草甘磷注射到孔内,致四棵法桐树枯死。

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植物为悬铃木属的三球悬铃木(法桐);4株法桐总蓄积量为1.538m3;4株法桐总价值为1213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 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 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法官提示

公私财物均受法律保护,切勿因一己私利而实施损害公众及他人权益的行为,以免触犯法律红线,甚至招来牢狱之灾。

来源:央视网综合每日甘肃网、央视新闻;新华网微信


以上就是关于投毒罪会怎么判(给树投毒,男子获刑7个月)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