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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公司不续签怎么办(劳动合同期满,这些做法有风险)

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单位不续签怎么办?可以要求补偿。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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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公司不续签怎么办(劳动合同期满,这些做法有风险)

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单位不续签怎么办?可以要求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单位不续签怎么办?劳动合同期限到了后单位不续签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法进行维权,具体的做法要找律师来教导。在蓝箭律师网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单位不续签又不赔偿时可以直接询问他们解答。


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公司不续签怎么办拓展阅读

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公司不续签怎么办(劳动合同期满,这些做法有风险)

劳动合同期满,这些做法有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关系终止。但劳动合同到期,并不只有劳动关系终止这一个结果。实践中,因劳动合同到期形成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下面笔者从以往的办案实践和调研中,归纳出劳动合同到期时未续签、未终止、滥终止等几类情形,分析其中的用工风险。

01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

且未续签劳动合同,易形成双倍工资争议

对这一情形,司法实践中,一种裁判观点是以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支持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诉求。另一种观点则基于用工之日起双方已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双方权利义务也应参照前份合同履行,不应支持双倍工资。

其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事实相同,裁判结果却迥异的原因,主要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引发的不同认识。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首先,“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等同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第一次用工之日。其次,从整体性而言,劳动关系虽是一个整体,实际上是由若干起止时间明确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除外)。再次,若准许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其与法条中规定的“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具体规定明显相悖。最后,从立法原意和执法效果而言,双倍工资罚则的出台,实际是用强制手段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采用第二种观点,只会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一次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显与立法原意相违背,且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因此,此处“用工之日”应解释为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包括了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情形。

02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未再提供劳动,

但未正式终止劳动关系,处于“两不找”状态,

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进行处理时,

易引发时效性争议

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赵某等人系B公司员工,2014年至2018年双方按年度分别签订多份一年期劳动合同,2018年年底合同到期后未续签。2019年12月后,赵某等人未再回B公司上班,双方未就辞职、辞退、待岗等问题进行过协商,B公司仍一直为赵某等人缴纳养老保险费。2021年6月,B公司向赵某等人送达通知,告知双方自2019年12月起劳动关系终止,引发关于经济补偿、入职以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2019年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多项争议。

B企业称,自2019年12月劳动关系终止起,该起纠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赵某等人无权要求各项权益。但是,在2021年6月前,双方并未送达或提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处于一种中止期。直到2021年6月,该中止期才结束,中止期结束以前经过的时间段,不应计算在仲裁时效之内,因此B企业对时效的主张有误,最后败诉。

某些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后需法定延长,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笔者曾调研过多家规模以上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

当询问他们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是否存在例外情形会导致劳动关系不能终止时,笔者得到的回答惊人一致: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没有任何例外情形。

实际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职工享受非因公负伤或疾病的医疗期内、工伤导致职工构成一至六级伤残、女职工处于“三期”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或按法律规定执行。

03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无约定的终止日期,

没有“期满”问题,但并不意味着“终身制”,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有法可依

在笔者调研过程中,经常有企业的HR会表示担忧。一方面,企业为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面,企业又因此害怕给自己戴上“紧箍”。笔者认为,此种担忧实属不必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与“终身制”划上等号。

一旦出现企业破产、裁员、被迫解散,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严重违纪、触犯刑法、试用期内不合格等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依法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来源: 日照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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