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法规汇总:执行程序中,法院应当、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拓展阅读
法律法规汇总:执行程序中,法院应当、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1、情形概述;
2、对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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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概述
【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对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34;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七)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八)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上述三项(五、七、八)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 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六)执行的标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终结确定权属的;
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2条第3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在人民法院对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之前受理。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受理的,应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
(九)执行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
(十)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的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第七条。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对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该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2条、299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终中止执行的
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6条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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