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着力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在我国的公司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它对预防和遏制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疑将...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在我国的公司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它对预防和遏制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更多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着力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在我国的公司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它对预防和遏制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存有缺陷,这必将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尽快予以完善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世界范围的公司立法而言,如果说新《公司法》是一部兼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近现代公司法之长的集大成的最先进和最现代的公司法之一的话,那毫无疑问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算是伟大的制度突破了。因为世界上将公司人格否认法理作为一项具体制度或者原则规定在成文的公司法法典之中即使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极为罕见。但正像任何美好或伟大的事物都有缺陷,并且某种意义上正是因其缺陷才彰显其美好一样(如断臂的维*斯),我国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同样有缺陷或者不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基于特定的事由,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以有效遏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寻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法理或者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判例,其后被德国、日本、英国、意大利等国家援用并日益发展成一种重要的公司法理论或者制度。世界各国对公司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一般不在成文法中加以规定,而是在判例法上赋予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来解决有关争议的裁量权。目前,从成文法层面看,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如英国、意大利等,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零星的一点制度性规定。公司人格否认法理或者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德国将其称为“直索责任”,而日本则称为“法人格剥夺”或者“法人格否认”等。尽管各国的称谓不同,基本内涵却大同小异。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如下:首先,被“否认”的公司已经“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如果公司未能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却因严重违法情节而导致成立无效的结果(如因严重违反法定的设立程序或者设立条件而被有关主管机构或者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散等)则不属于公司人格否认法理或者制度适用的范围;其次,公司的股东基于故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规避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或者有其他人格混同行为并导致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受损;再次,公司人格否认仅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是典型的个案否认。换言之,同一个公司,只在发生公司股东滥用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并致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受损害的具体个案中方能适用此制度,而对于该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并不存在上述滥用情形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得适用。因此,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事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最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目的并非是要“否认”即剥夺公司的法人资格,而是通过揭开“公司”面纱,使有“公司”之名而无“公司”之实的所谓“公司”及其背后牵线操纵的股东“赤裸裸”地现身于阳光之下,使幕后操纵的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有限责任向无限责任复归,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拓展阅读

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着力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

着力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

【资政场】

公司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说,如今每个人的经济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相关。目前,公司法第六次修改进入关键阶段。理论与实践表明,公司发挥作用的有效程度与其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构建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企业改革和公司法建设的重要目标。进一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依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演变

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有组织必然有治理结构。在当代,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公司法予以规范,但公司治理的起源要比公司法的历史更为久远。世界上第一部公司法是英国1862年《公司法》,公司治理的实践要更早。历史上最早记录的公司治理纠纷,是1609年发生于荷兰东印度公司股东与董事之间的纠纷。从公司治理实践的出现到“公司治理”概念的形成,同样经历了一个长期过程。时至今日,公司治理的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则层出不穷,经验归纳、法律创制以及理论建树各呈蔚然大观。

公司治理机制是相关各方用来控制和运营公司的机制、流程和关系的体系,关系着公司中权责及利益关系调整能否规范,公司经营决策能否有效作出和有力执行,直接影响着公司能否顺利有序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变革,使人们对公司这一商业组织的理解不断加深,对公司目的和公司的价值判断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直接影响了公司内部决策权的分配模式和公司内外部利益关系的衡量标准。伴随着这种改变,公司治理结构也在不断调整。

在治理结构上,早期的公司治理机制普遍采取所有者管理模式或谓股东管理模式。由于股东具有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随着公司业务变迁和股权变动原因多样化,股东能力与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凸显。这种来源于传统合伙规则的股东管理模式在20世纪初开始受到质疑,“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这一理念开始兴起,公司治理模式也从“股东中心主义”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

在利益结构上,传统的公司目的是股东利益至上,人们在公司的行为和决策往往是为了股东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如今,公司目的仅限于追求股东最大利益受到了质疑,利益相关者型公司治理结构应运出现。这种公司治理机制关注包括股东、职工、消费者甚至公众等公司内外部一切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公司经营者有义务保护这些利益。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随改革开放而不断深化

在新中国,公司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兴盛发展。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与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体制变革及相关政策紧密结合,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总体来说,公司治理机制的变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至1993年公司法出台。这一时期虽然尚未制定公司法,但当时的人们对公司治理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国企改革中模仿公司治理机制的某些结构。如在治理结构上,国企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企业产权结构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1988年工业企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也对职工利益和职工民主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在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早期探索中,就开始关注诸如职工等利益相关者。

第二个阶段是在1993年公司法出台至2005年公司法修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就是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基础,该法要求“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建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制度,尝试通过“三会一层”的形式构造公司内部治理制衡机制。

第三个阶段是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后至今。2005年公司法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修改的条款达137条,多集中于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两个方面。在公司治理上,该法扩大公司自治,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治理结构创制能力,允许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扩大股东的知情权,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明确股东的司法解散请求权和派生诉讼制度,确立公司社会责任,采纳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在这些制度变化中,社会责任理论的引入是具有时代意义的,标志着我国公司价值观正在从经济利益导向型向社会利益导向型转变,公司治理机制上也带有利益相关者型治理模式的特点。

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显著特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如何在公司法的体系下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是当前公司立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抓住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显著特点。

首先,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特”就特在党的领导,尤其是在国有公司中,要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依法确立企业党组织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权责关系,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结构有机协调起来。

其次,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应在追求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中兼顾利益相关者权益,为共同富裕创造条件。中国的公司不应固化自身营利色彩,而应在保障自身营业发展以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对内要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对外多从事促进社会福祉的商业活动,形成公司发展和社会发展“同构共益”的良好局面。此外,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带有更强公益属性的社会企业型公司治理机制也将更多出现。

再次,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应更为强调社会责任,确保公司高质量发展。我国必须实现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高质量发展。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应当与之相适应,注重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这主要体现在公司对社会责任的关注及承担上。

最后,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应构建更为科学、民主的权力分配制度和议决程序,在注重短期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效率,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不能搞一股独大的“一言堂”,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也不应是至高无上的。构建一个由股东决策民主与独立董事或监事监督民主和职工参与民主有机结合的公司民主治理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

(作者:陈嘉白,系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暨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员)


以上就是关于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着力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