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案件中,判断“孩子归谁”的15个法律要点!一文讲清)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往往成为案件的一个关键点,甚至成为离婚与否的决定性条件,笔者就曾经办理过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费等方面都表示可以让...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往往成为案件的一个关键点,甚至成为离婚与否的决定性条件,笔者就曾经办理过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费等方面都表示可以让步,唯独在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坚决不能商量,男方主张必须归男方,女方主张必须归女方,最终导致离婚未成。平时笔者也接受过很多客户的咨询,其中咨询量最多的就是子女的抚养权是否可以争取为己方。身为子女的父母,努力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是无可厚非的,它体现出父母与子女的血缘情深。
那么如何在离婚时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呢?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律是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规定的,也就是说谁抚养子女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就应该归谁,而不是考虑父母一方拥有子女抚养权的满足和喜悦感,所以,父母双方如果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需要结合子女的不同年龄,摆事实,讲道理,拿出用以证明自己抚养子女对子女健康成长更有利的相关证据,具体来讲:
一、关于哺乳期的子女
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何掌握哺乳期的长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由此确定哺乳期为2年,这对儿童的保护是有利的,在这个阶段,母方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相对容易。
子女虽然在哺乳期,但父方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样可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条件包括:1、母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例如母方患有结核、慢性肝炎等;2、母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如果父方没有提出要求,就应当让母方抚养,因为抚养子女也是母方的法定义务;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例如母方因职业的原因不能哺乳、母方出走或其他原因不能哺乳子女的,必须由父方抚养的。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由父方抚养。
二、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如果父母双方不能对抚养权归属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一方有优先抚养权条件,则优先考虑,这里的优先抚养权条件包括两种,
一种是绝对的优先条件,即父母本身的优先抚养权条件,包括:1、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随另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不利,其有利条件主要是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居住条件以及父母一方的品行修养、知识层次、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利条件诸如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有生活恶习劣迹、对子女漠不关心、长期野外工作不利于照顾子女等。
另一种是相对的优先抚养权条件,是将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父母的优先抚养条件对待的优先抚养条件。这种优先条件适用的前提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相对优先抚养权条件包括: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2、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识别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识别能力作出判断,究竟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自己更有利。当然对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的意见法院应当是考虑,而不是决定,法官原则上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但如果子女的选择对他们的成长不利的,法院也可以作出另外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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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判断“孩子归谁”的15个法律要点!一文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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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裁定有何不同?抚养费如何规定?对于继子女、养子女、多个子女的家庭,如何规定抚养权?本文针对不同情况,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01.
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03.
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4.
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05.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06.
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07.
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08.
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8)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9)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09.
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
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
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
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
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
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
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湖南高院微信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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