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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轨自杀造成铁路安全事故如何处理(男子卧轨自杀,家属状告铁路索赔80万,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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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轨自杀造成铁路安全事故如何处理(男子卧轨自杀,家属状告铁路索赔80万,看法院怎么说)

卧轨自杀造成铁路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卧轨自杀造成铁路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卧轨自杀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铁路管理部门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致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卧轨自杀造成铁路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卧轨自杀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铁路管理部门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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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轨自杀造成铁路安全事故如何处理(男子卧轨自杀,家属状告铁路索赔80万,看法院怎么说)

男子卧轨自杀,家属状告铁路索赔80万,看法院怎么说

列车停靠站点后,韩某在把车票丢弃及将身份证交给他人后,突然跳下站台俯趴在轨道上,被行驶而来的列车碰撞致死。父亲卧轨寻死,儿女却认为是铁路局的“锅”,是铁路局对于安全隐患的不重视,导致了父亲的死亡。

在事发后,韩某的一双儿女将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郑州局公司)诉至法庭,索要80万元的赔偿,那么,中铁郑州局公司是否应承担该80万元的赔款呢?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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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韩某持车票从合肥站上车,目的地开封站。然而,在1月12日凌晨,韩某趁列车在阜阳站停靠时,从车厢下车并突然跳下站台,进入轨道线路。在此过程中,韩某向前俯趴在轨道上,被一列行驶而来的列车碰撞致死。

一审法院另查明,韩某在下车前将车票丢弃,并将其身份证塞给素不相识的同车旅客。

本是一起“自杀”事件,而韩某的儿子韩某儒、女儿韩某敉却偏偏不愿意承认该事实。为此,韩某儒、韩某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铁郑州局公司赔偿韩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80万元;诉讼费由中铁郑州局公司承担。

卧轨自杀造成铁路安全事故如何处理(男子卧轨自杀,家属状告铁路索赔80万,看法院怎么说)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在列车中途站停靠期间,先丢弃车票,将身份证交给素不相识的同车旅客,后下车并自行跳下站台,侵入列车轨道,表明其已自行终止案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中铁郑州局公司依法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此外,韩某安全下车步入站台,在跳下站台之前,其在站台上的行走、停留与其他乘客无异,承运人无法预见其之后极度危险行为的发生。韩某突然跳下站台,侵入列车轨道,并在列车临近之时向车行股道俯趴,导致被列车碰撞死亡,故韩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不顾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违背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擅自跳下站台、侵入列车轨道的极度危险行为,与中铁郑州局公司的履约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中铁郑州局公司对韩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韩某儒、韩某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韩某儒、韩某敉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经过举证、质证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铁路行车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依法判断韩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不顾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违背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擅自跳下站台、侵入列车轨道的极度危险行为,与中铁郑州局公司的履约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韩某自行终止案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并因自身原因造成死亡,中铁郑州局公司对韩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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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卧轨自杀不赔偿

一男子负气离家后在铁轨上被火车撞死,家属将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日前法院经审理认定受害人的行为属于自杀,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发于2015年5月28日下午1点多,男子柴某在京广线承安铺站至寨西店站间的铁轨上,与K474次列车相撞,导致柴某死亡。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66岁的柴某当时侵入铁路限界,列车司机在鸣笛警示的同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在制动过程中与其相撞,致其死亡。

经公安人员对事故现场勘验分析得知,柴某与妻子吵架后,负气离家,违章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后与制动过程中的列车相撞。

柴某的家属不认可铁路事故认定书中对于事故原因的描述,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原告认为被告在处理铁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患有焦虑症,仅有行车记录仪不能证明受害人系故意卧轨,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故意卧轨自杀造成的。根据公安机关相关案卷材料以及机车行车视频等证据,均能证实柴某翻越护栏违法侵入铁路限界。其中行车视频显示,在列车接近时,受害人在上行线路左侧抢上线路,头东脚西胸上部趴在上行左侧钢轨上,属于故意卧轨自杀。

北京铁路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光盘、询问笔录等证据,受害人在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条件下,发现有火车驶来后,仍然走向铁轨并横卧于其上,造成与火车相撞的事故,属于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事故。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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