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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错转25万元要不回?诉讼时效三问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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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错转25万元要不回?诉讼时效三问需了解)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蓝箭律师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拓展阅读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错转25万元要不回?诉讼时效三问需了解)

错转25万元要不回?诉讼时效三问需了解

2012年

因财务人员操作划款疏忽

两次付款25.4万元

2018年

账户全面审查时才发现此损失

这笔钱还能要回吗?

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申泰公司是电子行业的,因生产需要向商通公司购买蓄电池,双方在2012年间发生了几笔业务,金额71.12万元。后双方未再发生业务,但这次交易亦未出现纠纷。

双方本已无交集,不料,2019年,商通公司接到申泰公司的律师函,称当年因财务操作问题误将25.4万汇入了商通公司账户,因去年查账发现问题才知道,并要商通公司返还。商通公司对此不认可,由此引发纠纷。

申泰公司诉称

2012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货款分四次付清,因财务人员不止一个,另一位财务不知已付清货款,操作划款疏忽,故又支付一笔25.4万元,当时并未发现。2018年因管理层变动,对公司账户进行审查才发现,并第一时间发函给商通公司,故自2018年发现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并未经过。

商通公司辩称

双方的业务发生于2012年,时隔多年,相关的业务资料并未完整保存,已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重复付款的情况。且企业应在年度结账日进行结账,在编制年度报告前应对结算款项进行全面核查,故申泰公司早应发现问题,这么多年都没提出,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申泰公司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案涉业务发生于2012年,作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泰公司主张多付货款的事实在2012年年底进行企业年度核账时就应当知晓,而原告于2019年才向被告发催款函,期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即便商通公司确为不当得利,申泰公司主张权利也已过诉讼时效。故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01 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具体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有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权利保护不是无限的,权利人不积极采取措施可能因过时效得不到法律保护。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02 特殊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起算点?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03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除了向法院起诉,还能采取什么措施呢?

根据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通过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比如催讨函件、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与债务人协商还款方案或其确认债务的函件、电话记录、微信等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而重新起算。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撰稿:罗越)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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