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有哪些(【证据指引38】假冒专利罪)
1、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
1、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的行为。由于专利产品在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行为人利用公众对专利产品的信任感,假冒专利,便公众相信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的,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使用或销售的,从而牟取巨额的非法利益。专利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作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作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特点。专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在公众中赢得较高的信誉。而假冒专利者实施上述假冒行为,也就是企图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销售,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使用或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作为本罪侵犯对象的专利必须是已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申请的方式必须是文字的,口头申请无效。其中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理专利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未提出过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以及虽然以文字方式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的专利,不受法律保护。
3、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专利权期限内。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无限期地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专利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其发明创造专有利用的权利。《专利法》第45条对专利权的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5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专利期限届满后,该项发明创造不再作为专利予以保护,也不存在对该项发明创造假冒专利的问题。4、处理假冒专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没有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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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拓展阅读
【证据指引38】假冒专利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证据要点】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牟取不法利益。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假冒专利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没有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没有提交请求书、说明摘要和权利要求等文件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违反《专利法》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取得专利发明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仿造他人发明创造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以欺骗手法登记为专利权人、专利受让人、专利许可证持有人行为的证据;
(7)证明行为人牟取个人利益行为的证据;
(8)证明行为人以自己的非法专利技术冒充他人的专利技术行为的证据;
(9)证明行为人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假冒专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除此之外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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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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