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法律适用(《人民的名义》中的一些法律知识之拘传)
拘传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拘传是强制力最轻的一种,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在强制程度上有力度差别。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拘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
拘传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拘传是强制力最轻的一种,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在强制程度上有力度差别。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拘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拘传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避免滥用而侵害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基础,从拘传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等多个方面入手,整理拘传在适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分析我国拘传制度的特点,从而使读者对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传制度有更系统的了解。
一、拘传的适用主体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之规定,拘传的适用主体是特定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适用拘传措施;
2.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以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均有权适用拘传措施。
二、拘传的适用对象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员不适用拘传措施。在实际中,拘传往往是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关押,没有拘传的必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故,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
三、拘传的适用条件
1.根据案件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拘传的适用条件,可由公、检、法根据自己对案件的客观判断决定采取拘传措施;
2.当事人经过依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四、拘传的适用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详细地规定了拘传的适用程序,下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拘传的适用程序进行分步解说。
(一)事先审批。
1.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拘传措施的,须经院长审批;
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人民检察院适用拘传措施的,须经检察长审批;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适用拘传措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拘传形式
1.需要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根据《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根据《高检规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2.可以使用械具。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高检规则》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抗拒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对执行拘传的人数有要求。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拘传地点
1.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2.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3.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四)拘传期限
1.《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根据《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根据《高检规则》第八十条之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五)拘传结果
因拘传之目的是强制就讯,而非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结束后,应当将被据传人立即放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的法律适用拓展阅读
《人民的名义》中的一些法律知识之拘传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甘海滨律师。
正在卫视热播的《人民的名义》刷爆了网络。剧中,众多“戏骨”互飙演技展现官场百态的剧情看得人热血沸腾,大家对这部电视剧的评价非常高,阿甘也比较喜欢此片。在看片的同时,有点犯职业病了,以法律人的角度去看其中的一些细节,如第11集中的拘传郑西坡情节。
以法律人的角度就发现了一些bug,当然很多是为了剧情的需要,有意的进行了一些艺术加工。不过作为法律人,还是想把电视剧中的一些bug指出,做一些及时的普法,以免把电视剧中的误解带入现实;第十一集中,光明区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到大风厂工会主席郑西坡家中将其拘传,让他到公安局作为证人协助调查“一一六”事件。根据法律法规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拘传? 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本剧中警察说郑西坡的身份是证人,是请去协助调查的。我们从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可以看出拘传的对象只有两类,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适合其他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因此拘传证人协助调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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