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文义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问题的汇总!(好文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7—29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规定说明:第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东(出资者)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权益及对公司施以控制,并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为股东(出资者)时,则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资本及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第二,公司或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对法律上明确由其支配的资产(包括负债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出资者)作为所有者,不对公司或企业的行为直接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既然明确了(出资者)对于公司或企业及其资产的所有者身份,则公司或企业经营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约分配给各股东、公司管理者、职工,未用以向国家纳税或向债权人偿债之前,均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因为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直至全部生产资料均归社会所有,亦即实现共产主义之前,这一原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将是有效的,不容被废弃的。因而法人财产权中不应包括收益权。当然,并不排除法人作为股东时,可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收益权,这种情况与法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情形是一样的(参见本文“三”)。公司或企业作为人们投资经营某项事业的法律形式或手段,由其作为受益主体也是没有意义的。以上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它是在公有制条件下,对国家投资兴办企业及其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长期探索的结果。笔者十分赞同这两项规定及其上述内涵。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以后,法学界关于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的讨论及争议并未平息,因而有必要对法人财产权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一简要回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其真谛。
二、法人财产权概念的由来以及对其讨论的有关问题
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本世纪20年代初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1〕1922年为配合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前苏联制订了第一部《苏俄民法典》,随后学者们便结合其中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开始了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讨论,并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
1、企业私有权或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企业的财产享有“独立经营主体”的私有权或所有权。
2、双重所有权观点。具体又有以下观点:〔1〕商品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其可以处分的、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中国家不允许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则属于国家所有。〔2〕信托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委托国有企业管理一定的国家财产,国家对该财产享有信托人的所有权,企业对该财产享有受托人的所有权。〔3〕“总分式”的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整个国家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各国有企业对国家交给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经营管理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全民财产的统一和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在前苏联法学界占据了主流地位,并得到进一步发扬,被适用于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领域。在以上观点中,笔者认为,较为可取的还是经营管理权观点。因为它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股东(出资者)与企业间关系的一般规律,确实具有普遍意义。但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它在实践中不能解决企业作为政府机关附属物、受政府机关任意干预或支配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伊始,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序曲声中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帷幕,法学界即在前苏联法学界讨论的基础上,继续就以上问题展开讨论。在讨论中,学者们重复了前苏联提出的各种观点,同时也在其基础上有所深化,并就我国国有企业与西方国家的公司开展类比研究。以下是我国学者在讨论中提出的主要新观点:(因为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对其作过评价,〔2〕在此恕不详述。)
1.用益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依法设立的用益权,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企业按自己的意志对企业财产使用、收益,国家不得过问,国家的所有权因而成为一种“虚有权”。该观点否认出资者对企业所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与各国企业制度的实际不符,自不待言。
2.委托经营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中应当增加一项“委托经营权能”,以便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建立委营关系,由国家将这项权能交给企业,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定权利。这种观点把所有权视为其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忽视了所有权是一种包含着利益的支配力之真谛。
3.几种双重所有权观点。笔者拥护“一物一权”的学理及现行法律规定,故对以下观点均不敢苟同:〔1〕占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全民财产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权”;占有权是一种相对所有权,属于物权性质。〔2〕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国家享有法律上的单纯的所有权,企业则享有直接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并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3〕法人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借鉴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财产权结构,认为国家投资设立企业时,国家所有权转换为出资权或股权,企业则取得法人所有权,同时国家保留着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可于企业终止时取回清算后剩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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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问题的汇总!(好文收藏!)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那么到底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呢?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01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2条)
01我国有专门就法定代表人问题作出规定的法规吗?
有。这方面的专门法规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3]第7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6月6日公布。
02我国还有哪些法规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
以下法规的相关内容也与法定代表人有关,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2法定代表人的地位(6条)
01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02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03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04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05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有效吗?
有效。《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
06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据此,除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外,合同有效。
0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8条)
01哪些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
02担任法定代表人有年龄与学历要求吗?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至于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则没有要求。
03外国人可以担任内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可以。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04企业可以聘请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吗?普通员工不行,如果员工同时被任职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05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东吗?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06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07公务员可以兼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吗?
不能。《公司法》虽未明确作出规定,但《公务员法》第59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44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08一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比如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在两个存在竞争性关系的公司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04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及约束(2条)
01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公司章程应当记载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记载。
02对于公司而言,怎样约束并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
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05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2条)
01我只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若公司出事,需要我承担法律责任吗?
即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对其处以刑罚。02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可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由于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根据《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及股东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06法定代表人的变更(6条)
01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怎么办?
不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至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02公司哪一级机关有权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般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究竟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有权决定,由公司章程决定。
03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自行辞去法定代表人一职?
可以,原法定代表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经其批准,再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04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不能继承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能继承,原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应当按照程序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05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时间要求吗?
是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68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06到哪个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07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条)
0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
一般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还需向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0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与内资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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