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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怎么认定,入室盗窃的量刑怎么规定的(若进入已无人居住的待拆迁房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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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怎么认定,入室盗窃的量刑怎么规定的(若进入已无人居住的待拆迁房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入室盗窃怎么认定,入室盗窃的量刑怎么规定的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入室盗窃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是蓝箭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入室盗窃的认定以及量刑规则。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入户盗窃不论是否既遂,不论盗窃数额大小,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大家一定要学法用法,严守法律底线。


入室盗窃怎么认定,入室盗窃的量刑怎么规定的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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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进入已无人居住的待拆迁房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小黑某日途径一村落,发现该村落正在等待拆迁,人员已经全部搬走,门锁窗户亦被严重破坏,屋内物品也基本清空,于是抱着碰运气捡便宜的想法, 进入了这待拆迁房,拆走多扇铝合金门窗及电线。

后小黑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鉴定,小黑当天所盗取的财物总价值不到两千元。

因小黑所盗窃的财物,总价值不到两千元,未达到当地盗窃罪需要判处刑事处罚的标准,并且仅为一次盗窃,亦未达到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

因此,小黑进入已无人居住的待拆迁房盗窃是否能认定为“入户”,将决定小黑是否需要接受刑事处罚。

那么,小黑的这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入室”盗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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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律师观点:

根据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所认定的“户”的概念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而要正确理解“户”的概念,除了上述司法解释,更应该参照另外两个司法解释,即: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虽然2000年和2016年的两个司法解释均为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但其中对于“入户”、“交通工具”等基本概念的理解,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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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司法解释对于“户”的概念,更着重强调的是“实际居住功能”,而非相对独立的空间。无论是“入户盗窃”,还是“入户抢劫”,所侵犯的均为两个法益,一个是非法进入他人居住场所的法益,一个为财产法益,并且两个法益存在前后顺序之分。

入户着重的是对“户”的保护,因此取消了数额及次数的入罪条件。按一般人理解,“勇于入户”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更大的恶性及破坏力,因为在入户前,犯罪分子已经预料到“户内”存在反抗的潜在可能性更大,相对于普通盗窃,对于公民人身权的潜在危害大得多。

而一个明显无人居住的场所,如本案中的已无人居住的待拆迁房,从外表即可看出,门窗被严重破坏,内部无物资,亦无人员,已经丧失基本居住功能,不属于居住场所,因此律师认为,非法进入该类型场所,并不属于刑法中的“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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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因律师在本案中,除了主张不属于“入户”,同时也主张了证据不足的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现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虽然有到过涉案地点,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如何进入涉案房屋进行盗窃及涉案赃物去向,且被盗财物均为无人居住待拆迁房屋内的铝合金窗及电线,财物被盗的时间均无法查明,存在他人破坏房屋的门锁盗窃后,被告人才进入涉案房屋的可能。因此认定该盗窃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唯一的证明标准,不予认定。

因为该行为直接就证据不足不予以认定,所以法院并没有对进入已无人居住的待拆迁房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作出价值判断。

总结:

除了本案所提及的已无人居住的待拆迁房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户”,实践中,还有多种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形,比如:

独立于主屋,在院子另一侧的柴房。

有一张床能过夜的保安亭。

被焚烧或倒塌的房屋。

已封顶烂尾楼中的其中一个房间。

被流浪汉长期霸占的公共但独立的空间(如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一个凹位)。

从室外用棍子伸进室内,或指示动物进入房屋。

每一种情形根据个案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盗窃罪是较为轻微的犯罪之一,对于数额不高,次数不多的盗窃罪而言,判处的刑罚一般为三年以下。并且涉嫌盗窃罪的被告人往往是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当事人,且大部分的被告人自身知识水平及见识并不高,惶恐中直接签下与事实有所出入的笔录等各种因素,导致难以得到有效的辩护,或辩护效果不佳。

因此,在初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甚至是预感到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家属应当立刻委托律师与其本人会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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