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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决书(信阳富豪杀人案终审宣判 罪犯被判死缓 受害人遇害23年后骨灰被家属领回并安葬)

聂*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

聂*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更多死刑判决书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死刑判决书(信阳富豪杀人案终审宣判 罪犯被判死缓 受害人遇害23年后骨灰被家属领回并安葬)

聂*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东,被告人聂*斌及其辩护人张*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死刑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最刑核字第××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此案为冤假错案,现已翻案)

被告人聂*斌,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出生,汉族,鹿泉市申后乡下聂庄村人,初中文化,捕前系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住原籍。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九日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现押石家庄市看守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以被告人聂*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东,被告人聂*斌及其辩护人张*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斌,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十七时许,尾随下班回家的**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将康拖至路东玉米地内,致昏后强奸。尔后,又将康勒颈致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孩子的抚养费及寻找被害人康*花误工、用车等费用十万余元。

被告人聂*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斌犯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斌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十七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石家庄市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花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斌对康*花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斌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尧、证人余*琴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康*花系聂*斌强奸后杀死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足,经查,有被告人聂*斌多次供述,且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足以认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属实。被告人之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属实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原文如此,丢“身”字)。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判处被告人聂*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他费用贰千元整。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死刑判决书拓展阅读

死刑判决书(信阳富豪杀人案终审宣判 罪犯被判死缓 受害人遇害23年后骨灰被家属领回并安葬)

信阳富豪杀人案终审宣判 罪犯被判死缓 受害人遇害23年后骨灰被家属领回并安葬

10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受害人梅丽的家属处获悉,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河南信阳富豪杨志才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对被告人杨志才的判决,即被告人杨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被告人杨志才及另一被告人王夫伟(杨志才的外甥)对受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42927元;同时,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对另一被告人王夫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受害人1999年遇害,至今已经过了23年。梅丽家属表示,近日,梅丽的骨灰已被其儿子领回并安葬。

女子遇害19年后两嫌疑人被公诉 其中一人已是信阳富豪

据北青报此前报道,1999年3月12日,安徽界首市砖集镇黄庄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无法确认死者身份。十年后,河南信阳警方接到市民沈明(化名)报警称,其前妻梅丽疑似被其朋友杨志才及杨的外甥王夫伟杀害。随后,经沈明辨认,界首无名女尸就是其前妻梅丽。随后,杨志才、王夫伟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但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2018年,因有了DNA鉴定提供新证据,杨、王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公诉。

此时的杨志才已是河南信阳有名的富豪,他与妻子1999年创办的信阳金霞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通过近20年的积淀,拥有多家医疗美容机构、美容养生会所、联营店。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3月11日,被告人杨志才以进药为由,让其侄女刘乐芳带被害人梅丽至临泉,后纠集被告人王夫伟至临泉县城共谋杀害梅丽。当晚,杨志才、王夫伟以去界首要账为由,将梅丽骗至界首将其杀害后逃离现场。经尸体检验,死者系遭受一重质量钝器打击形成颅脑挫裂创而死亡。

该案审理历经三年多 法院多次开庭审理

2019年8月29日,该案一审开庭,杨志才当庭翻供,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没有杀害梅丽。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杨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夫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杨志才、王夫伟提起上诉。

2020年9月29日,该案二审开庭,杨志才坚称自己没有杀害梅丽,王夫伟则认为其作案时未成年,有减刑情节,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量刑过重。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1年4月23日,该案重审在安徽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被告人杨志才跟此前两次庭审一样,坚称自己没有到过案发现场,没有杀害梅丽。而另一被告人王夫伟在此前两次庭审中均认罪,但此次也当庭翻供,全盘否定其此前的供述,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没去过案发现场,没有参与杀害梅丽。

2021年11月,梅丽家属刚收到法院寄来的重审判决书,被告人杨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而被告人王夫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两被告赔偿梅丽家属经济损失42927元。对此,受害人家属及两被告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0月29日,梅丽的前夫沈明告诉北青报记者,近日,他们已收到法院寄来终审判决书。在收到判决书前,法院二审审理开庭了,二审宣判前几天也开庭了。

杨志才终审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王夫伟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终审判决书显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杨志才、王夫伟的家属积极代为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接受。

法院认为,杨志才、王夫伟二人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杨志才提起犯意,组织策划,王夫伟受杨志才邀集、指使,积极参加,二人均直接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可不区分主从犯。杨志才蓄意杀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对其应限制减刑。王夫伟案发时系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其二审庭审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可视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志才维持阜阳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判决,即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判决杨志才及另一被告人王夫伟(杨志才外甥)对受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42927元;同时,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对另一被告人王夫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同时,该判决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家属:已领回梅丽的骨灰并安葬

梅丽的父亲梅先生说:“前几天二审开庭宣判,梅丽的儿子去了,已经把他母亲的骨灰从界首公安局那边领回来了。”沈明告诉北青报记者,目前梅丽的骨灰已经安葬了。

该案于1999年案发,两名被告人于2018年被公诉,2019年一审开庭,又经历了二审、重审,到近日终审判决已经过了23年。

梅丽父亲梅先生表示,他已经70多岁了,女儿梅丽遇害已经20余年。“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告诉我们,说我们作为家属对于这次判决仍有申诉的‬权利,但我年纪大了,是否要申诉也要听听梅丽两个孩子的意见。”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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