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实用刑法——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1、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
一、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1、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等应当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有哪些类型
1、索债型。即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挟持、扣押债务人对其进行恐吓或殴打,或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从而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在我院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此类性质的案件共10人,接近总数的一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为索取非法或虚拟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二是为索取普通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非法传销型。即诱骗被害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限制人身自由。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传销的形式与手段更加隐蔽和更具欺骗性,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致富的谎言,通过暴力手段对营销人员实施精神和人身控制。
3、纠纷型。因纠纷或其他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占非法拘禁案件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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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拓展阅读
实用刑法——非法拘禁罪
——罗翔教授《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刑罚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及对象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他人人身活动的自由,所以行为对象一定是他人,不可能拘禁自己。
而且这种自由的剥夺必须以被害人认识到为必要。
非法拘禁罪的两个最基本特征
非法性和剥夺性
首先,通过合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犯罪,比如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拘留他人。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非法逮捕拘留自然构成犯罪。
其次,非法拘禁必须剥夺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刑法对于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有明确的区分,比如刑法中强迫劳动罪就使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表述: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剥夺人身自由既包括直接剥夺,也包括间接剥夺,前者如捆绑他人,后者如将他人关在房间中。但无论如何,都必须拘束他人的人身自由。
对于人身自由剥夺可以是有形剥夺,也可以是无形剥夺,比如在妇女洗澡时将其衣服拿走,又如在他人家门口放置毒蛇猛兽。这种无形剥夺的判断必须根据被害人所属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其活动自由是否完全受限。若某人戏弄智障人士,在其站立部位画了一个圈,告知其不能走出圈外,否则就会被雷电劈死。智障人士信以为真,足足站立一天之久。从智障人士所属的群体出发,他不敢走出圈外合情合理,所以也可以理解为无形剥夺。又如采取威胁方法,让人不敢出门,担心出门会被泼粪殴打,这也能认定为非法拘禁。但如果仅仅是贴身跟随的方式,是无法认定为剥夺人身自由的。
软暴力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软暴力,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的本质就是“软”,采取软暴力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就可以构成非法拘禁。但如果没有剥夺人身自由,比如贴身型讨债,债务人走到哪跟到哪,你可以去想去的任何地方,但行为人像苍蝇一样跟着你,像粘在衣服上的口香糖一样粘着你。你走到哪儿我跟到哪儿,你出门我也出门;你上厕所我蹲你旁边,我还给你递一张纸;你跟你女朋友看电影,我买一张票坐你旁边。我也不打你,我也不骂你,我就让你恶心。你吃饭我坐你旁边,我一直对你笑脸相迎,但就是让你不爽。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就不具备剥夺性,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索债拘禁
以索债(不论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此处的他人不限于债务人,还包括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务人的近亲属。
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与索财型的绑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存在债务关系。前者存在特定的债务关系,被害人有过错,属于“事出有因”。后者一般没有债务关系,被害人一般无过错。如果债务只是一个幌子,而以此为名绑架他人,仍以绑架罪论处。
索债拘禁的债务可以是合法的债务,也可以是非法的债务。既可以是赌债,也可以是高利贷,因为这都不认为构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够认定为财物犯罪。但是它的手段行为是不合法的,手段行为直接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换言之,这个债必须是有缘由的债,“债”字本身就体现了人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法定责任,也可以是道德责任,甚至可以是自然责任,愿赌服输,赌债也是要还的。高利贷者主张债权,把人关了起来,只能够认定为非法拘禁,而不能够认定为绑架,因为没有非法债务的目的。但如果没有任何缘由的“债”,当然不用还,所以要认定绑架罪。
2022年7月14日星期四8:30 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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