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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问题的讨论(最高法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成为商标侵权纠纷重要风向标)

商标侵权问题的讨论一、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关于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一般民事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商标侵权问题的讨论一、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关于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侵犯商标权...更多商标侵权问题的讨论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商标侵权问题的讨论(最高法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成为商标侵权纠纷重要风向标)

商标侵权问题的讨论

一、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

关于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一般民事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侵害商标权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原则。要分析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何谓归责。杨*新教授在《侵权法论》一书中指出:“归责与责任不同,从一般意义上说,归责是一个过程,而责任则是归责的结果。如果将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作为起点,将责任作为终点,那么,归责就是连接这两个点的过程。”并进一步指出,“归则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对于商标侵权来说,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而是用列举了几种侵权行为的方式,并将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但在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却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这就将认定侵权与承担侵权责任割裂开来,从理论上似乎难以自圆其说但在实践中却行之有效,因为行为人一旦被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必须要停止其侵权行为且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是善意的,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其他责任还是要承担的,比如要停止销售等。基于此,小编以为,我国商标法的归则原则并非简单地适用普通民法理论中的某一归责原则。无论是过错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原则,其认定侵权成立和承担侵权责任是一个浑然一体的过程,即归则原则也就是赔偿的原则。从我国商标立法的规定来看,其归则原则比较接近于过错推定原则,因过错推定原则是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其证据承担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即从损害事实的客观的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证明不是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从56条第3款善意销售行为的免责看,与该条归责原则基本相吻合。但从实质上看,并非如此。因为归责是一个从起点——侵权损害事实,到终点——承担侵权责任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完整的,不可割裂的。一旦认定侵权成立则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说,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实际是混合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责任(因过错推定也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原则的变体,不能简单地认定它适用哪一归责原则(这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实践中的一大突破)。盖因如此,学界才出现了归责原则的分岐。还有学者采用折衷办法指出,我国商标法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采用无过错原则,而在承担侵权责任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观点无疑将作为一个整体的归责原则割裂开来,有形而上学的嫌疑,是值得商榷的。

二、宽展期内的商标侵权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38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这两条规定引发的争议是,6个月的宽展期内商标权处于何种状态?在宽展期内,他人使用该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此时的商标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他人的擅自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商标权人是否在宽展期内进行了续展注册。假设宽展期满后,商标权人未行续展,则商标被注销,商标权终止于10年期满之日,宽展期内商标权已不存在,从而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若宽展期满前,商标权人再行续展.续展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从上一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涵盖了宽展期.则上述行为构成了侵权。所以说6个月的宽展期内商标虽未注销,从形式上看商标所有人仍享有商标权,但这种权利并非实体性权利,否则,商标的保护期限会扩大为l0年6个月,这是与商标法第37条相矛盾的。应当说这6个月的宽展期延续的是商标权人的申请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的一种“优惠”,即优先申请权.从而避免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时机丧失其商标专用权。

三、驰名商标的淡化侵权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因驰名商标具有强烈的识别性、财产性及巨额的价值性,对其实行特殊保护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我国作为WTO成员国,为适应TRIPS协议,在商标立法中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体现在注册程序中和商标使用中两个方面。根据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或使用。而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不仅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且还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商号使用。这一规定实际是对反淡化理论的吸收,但这种规定并不全面,一是没有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二是没有明确地将淡化行为列为商标侵权行为,理论上,只是将其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商标所有人要想获得损害赔偿尚无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中,某些法院依据淡化理论,对一些淡化商标的行为进行了侵权认定。此外,在我国正式加入的《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中都为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供了反淡化保护的详细规定。

我国法官依据淡化理论对该类案件作出审判,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突破,但这种判例似乎超越了“以法律为准绳”的界线,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埋设了伏笔,难免为人所诟病。故将商标的淡化理论明确合理地吸收到立法当中,使法官有法可依,是制止商标淡化侵权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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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问题的讨论拓展阅读

商标侵权问题的讨论(最高法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成为商标侵权纠纷重要风向标)

最高法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成为商标侵权纠纷重要风向标

“碰瓷式维权”被最高人民法院点名,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成为商标侵权类纠纷的重要风向标。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论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时,不仅提到了审理“茶颜悦色”奶茶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还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去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凭借其之前申请注册的“青花椒”商标,以其他饭店招牌里有“青花椒”3个字,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成都、广安等地数十家餐馆告上法庭,要求撤换店招、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上海万翠堂被指存在恶意滥诉。今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上海万翠堂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挂其商标名商户的诉讼也被叫停。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郭竞坤就报告中提到的“碰瓷式维权”等内容进行解读时表示:“青花椒案”属于商标权维权案件,专业性比较强,但其中的道理不难理解。青花椒作为一种食材,不能因为一家企业拿去注册了商标,就要求其他商家招牌里不能出现“青花椒”这三个字。“青花椒案”判决表明,权利要有边界,对于知识产权,既要依法保护好,又要防止权利被滥用。实际生活中,一些所谓的商标维权案件,就是通过恶意抢注公共资源、地名、名人的名字等等,实施“碰瓷式维权”。这样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依法整治。法院将切实发挥好司法职能作用,还市场一片净土。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觉醒和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诉“商标侵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无论是涉案双方当事人,还是受案审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厘清知识产权的边界,“既要依法保护好,又要防止权利被滥用”。最高法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无疑为商标权维权类案件提供了重要风向标。

2020年10月,于2010年在第35类“广告策划”服务上注册有“虎牙”商标的杭州虎牙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虎牙”或“原告”)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国内知名直播平台“虎牙直播”的运营主体广州市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虎牙”或“被告”)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江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2021年1月,滨江法院经听证后审查认为,不存在“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事实,裁定驳回该行为保全申请。2021年8月,滨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广州虎牙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杭州虎牙的全部诉讼请求。据上述案件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案件属于商标权侵权纠纷,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诉争“虎牙直播”等商标标识与原告的“虎牙”商标标识是否近似;二是诉争服务与原告的“广告策划”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经过多方论证,法院认定被告广州虎牙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对原告杭州虎牙的诉请不予支持。

北京泽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庆伶律师认为,在互联网领域讨论侵权问题,首先应当考虑行为是否违背商业伦理和诚信秩序。其次,要切实在个案中考量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例如直播行业形成了新兴的市场,针对了特定的消费群体,与传统行业针对的消费群能够形成空间和时间上的隔离,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很低。再次,还应当考虑权利人的维权目的,是真正的对自有权益的保护,对市场上的不良竞争秩序的规制,还是有借用维权方式达到牟利的目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认为,滨江法院就杭州虎牙与被告广州虎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它既考虑了原被告双方商标实际使用的状况,又基于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做出了充分的科学论证,在商标专用权保护与其他经营者合法使用标志之间寻求平衡,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记者了解到,杭州虎牙对滨江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上述案件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同时,广州虎牙直播知识产权负责人也提出,杭州虎牙及其维权代理机构曾多次向广州虎牙表示可高价转让“虎牙”商标,遭到拒绝后,杭州虎牙于2016年又注册了“虎牙直播”商标,并且在一审法院未认定广州虎牙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持续多次在苹果应用商店、vivo开放平台以及小米应用商店发起针对“虎牙直播”APP的恶意投诉。对此,广州虎牙也会进行必要的行政投诉,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维护自身权益。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郑碟指出,近期备受关注的这些不当维权行为,绝不是个案,经营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说“不”,及时固定证据,综合运用行政确权、民事对抗、行政投诉等多种手段积极维权,坚定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究竟是“商标侵权”还是“碰瓷式维权”,谁是“李逵”谁是“李鬼”,我们等待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张天智在答记者问时公开表示,司法除了具有制止、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能外,还应准确界定各类市场行为的法律属性,合理划清权利边界,鼓励正当竞争,促进充分竞争,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人民法院将通过织密制度的笼子,依法制裁恶意诉讼,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审理一案来教育一片,促进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的竞争。”郭竞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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