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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商投资法实施两年多成效如何?——从执法检查报告看我国推动外商投资法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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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商投资法实施两年多成效如何?——从执法检查报告看我国推动外商投资法贯彻实施)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制度,加强财政监督,现将财政部制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办理财政登记的范围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须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财政登记。二、接受办理财政登记手续的机构(一)市级及所属单位、外埠单位及所属企业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在北京市财政局外资企业管理分局(简称外资分局)办理财政登记。(二)区县级及所属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三)市级、区县所属单位共同投资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若市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财政登记;区县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不含50%),则到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须一式三份,分别由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区县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留存。(四)中央所属单位、市级所属单位、区县所属单位共同投资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若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若中央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下,中央所属单位与市属单位投资合计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含50%),企业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财政登记;若区县所属单位投资占中方全部出资50%以上(不含50%),企业到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须一式四份,分别由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区县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留存。(五)地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办理财政登记。地处其他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园区,各区县工业小区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前述(一)(二)(三)(四)款规定办理财政登记。(六)凡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须在领取财政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财政局外资分局办理备案手续。三、办理财政登记的时间(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二)已持有“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的企业,须按前述办法,凭原财政登记证,在1996年9月30日前,办理换发新证手续。(三)1995年1月1日前成立并已纳入财政管理但没有财政登记证的企业,须按前述办法,在1996年9月30日前,补办财政登记手续,并领取财政登记证。(四)在本通知发布前成立但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企业,须按前述办法,在1996年10月31日前办理财政登记。四、办理财政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初次办理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等文件或者其复制件。已提交过财政登记资料的企业,若无变更事项,可不再提交。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拓展阅读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商投资法实施两年多成效如何?——从执法检查报告看我国推动外商投资法贯彻实施)

外商投资法实施两年多成效如何?——从执法检查报告看我国推动外商投资法贯彻实施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题:外商投资法实施两年多成效如何?——从执法检查报告看我国推动外商投资法贯彻实施

新华社记者谢希瑶

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实施两年多来,成效如何?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外商投资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深入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外商投资环境持续改善,吸收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提升,法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外商投资金额稳步上升。在全球跨国投资低迷背景下,我国吸收外资逆势增长,2020年和2021年分别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0000亿元和11494亿元,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连续两年超过10%。

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持续增长。2020年和2021年我国年均新设外商投资企业4.3万户,截至今年9月底登记在册外商投资企业45.5万户 (不含分支机构)。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超过2000家。

外商投资布局不断优化。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达80%,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效益提升,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比近30%。东部地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全国80%以上,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快速增长。

四方面工作推动法律贯彻实施

执法检查报告从法律宣传、配套制度、工作机制、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四方面作了介绍。

在开展法律宣传方面,报告显示,国务院有关部门举办外资企业、外国商协会政策说明会、座谈会等交流活动170余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培训60余场。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务培训等服务。商务部联合中国政府网对3130家外资企业调查显示,近九成企业认为外商投资法落实较好,投资环境得到优化,法律实施后对中国市场的预期和信心均有提升。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报告显示,累计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修订或废止399部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了一系列涉及外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规定;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部门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等多部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工作;出台了10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文件。

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报告显示,国务院组建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发布中国外商投资指引,出台保障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制度,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支持外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2020年以来共有45家外资企业实现上市,45家外资企业实现再融资;针对新冠疫情对产业链供应链造成的冲击,对集成电路、汽车、高端装备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给予政策帮扶。

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已分别减至31条、27条,自贸试验区版制造业条目清零;放开金融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实现了负面清单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金融业条目清零,截至今年8月底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共设立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7家外国银行分行、68家外资保险机构;推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中西部地区。

彰显我国继续扩大开放的信心和决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执法检查是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首次开展的执法检查,覆盖面广、重点突出、注重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进一步彰显我国继续扩大开放的信心和决心。

此次执法检查对16个省 (区、市)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天津、南京、青岛、苏州4市进行了专项检查,覆盖了全国多半省份,这些省份外商投资额占全国的90%以上;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7个方面作为执法检查重点;累计听取了20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和10余家外国商协会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有关方面反映当前仍然存在负面清单制度未完全落实、内外资区别待遇、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不足、外商投资管理有待优化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此外,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实施以来,正遇新冠疫情全球肆虐,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对法律实施效果带来一定影响。

执法检查报告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包括法律和配套制度还不完善、“放管服”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调整等。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内外资一致原则、完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等四方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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