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种所生的孩子是否能够得到财产(浙江一起借种生子引发的家庭伦理闹剧)
案情: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借种生子”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根据法院判决,原告李芳母子获得一套80平方米拆迁补偿安置房的居住权。...
案情: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借种生子”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根据法院判决,原告李芳母子获得一套80平方米拆迁补偿安置房的居住权。
2006年底,李芳与被告周-庆登记结婚,李芳的户口迁至周-庆处。夫妻二人及公婆共同居住在公公周-农贵建造的房屋内。婚后李芳的身体没有任何怀孕的迹象。经检查,女方身体正常,男方存在功能缺陷。为延续“香火”,夫妇二人竟然想到了“借种生子”的办法。2009年初,儿子小周出生了。
2011年因安庆市城市建设需要,李芳与周-庆所在的村庄被列为征收范围。周-农贵家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00余平方米,产权人为周-农贵,家庭可分户为3户,家庭常住人口为6人,应计拆迁还房安置人口为7人(分别为李芳夫妻及儿子,公婆及小叔子周-华,由于李芳儿子系独生子可按两人核定补偿)。同年4月8日,当地镇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指挥部与周-农贵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载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周-农贵,安置人口为7人。每个安置人口可获得的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安置还房面积共计280平方米,具体为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房屋二套;原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的差额部分另共计货币补偿周-农贵9万余元。
2011年7月,李芳与周-庆离婚,孩子小周判归李芳所有。
离婚后,李芳多次去当地镇政府要求变更镇政府与周-农贵签订的拆迁协议,将自己应获得的120平方米的房屋签约到自己名下。而镇政府认为,签订协议在前,家庭纠纷在后,协议具有效力,在周-农贵不同意变更协议的前提下,镇政府不能单方变更原拆迁协议内容。情绪激动的李芳曾经以要在镇政府自焚相威胁。经当地司法所协调未果后,李芳母子向迎江法院提起诉讼,将周-农贵、周-庆及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诉请三被告返还并安置给原告共计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镇政府认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周-农贵,镇政府与周-农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合法的;李芳与周-庆离婚是在协议签订之后,在拆迁安置中两原告已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家庭成员获得安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镇政府的诉求。
而周家人辩称,镇政府与周-农贵签订的协议现尚未履行,周-农贵能否取得协议约定的房屋是不确定的,故原告诉求返还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原告的安置资格随着离婚及血缘关系的不存在而消失。两原告不是被拆迁人周-农贵的家庭成员,不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作为拆迁人,与被拆房屋产权人周-农贵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按照拆迁安置政策,虽然产权调换要以原有房产为依托,但产权调换面积又与安置人口数直接挂钩,此种安置方案是为了保障集体土地上每个村民的居住权,安置房因此具有保障居住权的属性。最终,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确定该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三套房屋,其中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由两原告母子居住使用。镇政府、周-庆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驳回对该两被告的诉求。
法官说法:
公民居住权应予保护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李芳母子家庭成员身份变更后能否享有基于物权被征收的补偿安置权。
对此,本案的承办法官说,李芳与周-庆离婚,李芳母子与周家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复存在,两原告作为安庆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安置人口,因事实情况发生变化,应相应地确定其享有的权益。按照拆迁安置政策,虽然产权调换要以原有房产为依托,但产权调换面积又与安置人口数直接挂钩,此种安置方案是为了保障集体土地上每个村民的居住权,安置房因此具有保障居住权的属性。两原告作为三个安置人口可享有12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资格,但同时绝不因为两原告的户口即可获得此种资格,两原告的此种安置利益又以周-农贵的被拆迁房产为基础,也就是说,两原告的户口与周-农贵的房屋相结合才具有实在的安置利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公平的,同时兼顾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针对判决原告母子享有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的问题。法官解释说,本案判决房屋归原告母子居住而不是所有,这是基于涉案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性质不明,即该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国有划拨土地。权属性质不明就牵涉到房屋的性质。虽经法官多方调查,该土地使用权性质依然难以界定,或者说相关手续正在健全过程中,在此情形下将房屋界定为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更为妥当。如果此后相关手续齐备,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裁定将房屋产权登记到原告名下,故本判决不影响原告权利之主张。
相关法律知识:
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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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起借种生子引发的家庭伦理闹剧
在我国,从古至今就十分重视血缘关系,尤其是古代的帝王,都是父死子继。如果一个皇帝没有生育能力,有可能皇位不保,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势地位,他们想出了一个荒唐的办法“借种生子”。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宋明帝刘彧,因为自己生不出孩子,就让妃嫔去借种生子,事后还将孩子的父亲除掉,以此来自欺欺人。这种事情在古代就是违背道德人伦的,大多是由男性提出的,在男性眼中丧失生育能力是无能的表现,是耻于说出口的,因此即便在文明开化的现代社会,仍有人这么做。
(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2009年年底,刘亮和妻子方俪将他的堂姐夫告上了法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方俪在2009年10月生下了一个孩子,孩子的亲生父亲是刘亮的堂姐夫,这么一看,刘亮有点悲催,难道是他的妻子和堂姐夫有婚外情?
也不是,这个结果还是他自己要求来的。按理说,没有哪个男人愿意戴绿帽子,更不会将自己的妻子亲手推出去,刘亮为什么这么做?这都源于一张检查报告单。
2007年,刘亮和方俪这对小情侣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他们是自由恋爱,感情十分好,婚后相处也和谐。只有一件事让刘亮犯愁,那就是妻子迟迟没有怀孕。刘亮是一个特别喜欢孩子的人,两人为此做了很多努力,但方俪的肚子就是没一点动静。
两人商量了一番,就一起去医院做了个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方俪一切正常,但刘亮拿着手中的检查结果心里不是滋味,原来问题是出在他身上。刘亮就是想要一个孩子,是男是女他都不介意,在传统的观念里,有个孩子养老送终,晚年才不会孤单凄惨,刘亮可能也是这个想法。
刘亮因为这件事一直沮丧不振,每次一看到亲戚家儿孙绕膝,和乐融融的情景,就黯然神伤,方俪也不知怎么安慰他。越是得不到,就越是想要,要个孩子的念头已经让他魔怔了。他想他没生育能力,但妻子是有的,于是想出了“借种生子”的主意。
把这个主意告诉方俪后,方俪一开始是不同意的,这太荒唐了。但是看刘亮为此茶不思,饭不想的,最后还是妥协了。而刘亮选的人就是他的堂姐夫,因为堂姐夫家有三个孩子,所以他的生育能力肯定没问题。
这种事毕竟说出去不好听,更不能让刘亮堂姐知道,因此三人是在私下约定。方俪成功怀孕并生下孩子后,刘亮高兴得睡不着,每天都围着儿子转,在他心里这就是他亲儿子。本以为这事就这么结束了。
但刘亮的堂姐夫并没有遵守他们之前的约定,也许是贪图美色,他竟然要求方俪继续和他发生关系,刘亮夫妻二人都不答应,遭到拒绝后,他又索要补偿费,否则就要把孩子要回去。
因堂姐夫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他是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但他和方俪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原《婚姻法》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且这个孩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婚姻法》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当时孩子还未满一岁,而方俪身体健康,并未有严重疾病,所以孩子绝大可能是判给方俪的。如果孩子判给方俪,那么作为孩子生父的堂姐夫,不但索要不到赔偿,还要每个月支付生活费等。因此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决定私下协商。
其实即便是孩子两岁以后,堂姐夫也不一定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他家中已经有三个孩子,经济负担也不小,家庭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这场闹剧中,没有人是赢家,堂姐夫答应这个荒唐的要求,就是对自己家庭的不负责。
而刘亮夫妻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才引起这场纠纷,这还是在孩子小的时候,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所产生财产继承权、赡养权等一系列问题,更为复杂,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想要孩子的心没错,但要孩子的方法并不只有这一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相关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因此只要“夫妻一致同意”,生下的孩子就是婚生子女,也就不会有抚养权之争。人工授精是合法行为,在法律、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并且医院有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会泄露孩子亲生父亲的相关信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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