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宅基地进行拆迁卖地村民要分享补偿款合理吗(“出嫁闺女”无权获得土地补偿款吗?检察院依法抗诉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买来的宅基地进行拆迁卖地村民要分享补偿款合理吗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房产在本村村民中可以买卖,一旦房产过户,买卖合同有效,拆迁时,补偿款就属于房产所有人的了。因此,...
买来的宅基地进行拆迁卖地村民要分享补偿款合理吗
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房产在本村村民中可以买卖,一旦房产过户,买卖合同有效,拆迁时,补偿款就属于房产所有人的了。因此,卖方就不能再要求补偿款了。
一、案例
某日,家住开发区的郭先生反映,两年前他在蒋官屯买了该村一村民的宅基地,然后在这块地上建了房子,一共花了9万多元。现在蒋官屯村要进行拆迁,盖回迁楼,这样郭先生的房子将按面积给予拆迁补偿,一共可补偿18万多元,但是签补偿合同时村里明确规定,必须有郭先生和卖地村民的共同签名。卖地村民据-此认为既然让他签字,他也要分享拆迁补偿款。郭先生想知道该村民的要求是否合理。据了解,郭先生在买该村民宅基地的时候,曾和他签署过一项协议,双方在协议上都签了字。就此询问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二、律师分析:
买来的宅基地进行拆迁卖地村民要分享补偿款是否合理
律师表示,首先,郭先生和该村民当年签署的买卖宅基地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本村村民带有身份性质的一种权益,不允许向本村村民以外的人转让,只能在本村村民范围内流转。其次,因为双方当年签订的协议无效,郭先生无法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向村委会主张得到所有补偿款,卖地村民却有提出分享补偿款的权利。拆迁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可以由郭先生和卖地的村民协商解决,村委会可从中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解决方式:
一部分为土地补偿款,一部分为房屋补偿款。双方可以协商土地补偿款由宅基地权利人所得,房屋补偿款为房屋权利人所得。如果协商不成可考虑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由以上的案例可知,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本地村民是不能进行宅基地的买卖的,也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建议大家在购买农村宅基地时询问相关律师,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买来的宅基地进行拆迁卖地村民要分享补偿款合理吗拓展阅读
“出嫁闺女”无权获得土地补偿款吗?检察院依法抗诉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村里已把补偿款给了我们,两套安置房盖好了也会分给我们。”近日,刘某对前来回访的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检察官说道。
原来,刘某的妻子是济源市轵城镇某村的“出嫁闺女”(嫁出本村的女性)。二人于1993年结婚落户在刘某的户籍地。2002年6月,在缴纳了8000元安家费后,刘某一家被允许落户该村,其所在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其一家四口享受该村村民同等待遇,并划分了承包地和宅基地。
2014年3月,由于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该村决定发放每位村民补偿款5000元。按规定,刘某一家应分得土地补偿款2万元,但村组以刘某妻子系从外村嫁进来为由,不予发放。刘某多次向村镇反映问题但均未得到解决。
2015年6月,刘某向法院起诉。但济源两级法院均以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后刘某又申诉至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指令济源市法院立案受理。济源两级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村组不给刘某一家发放土地补偿款,是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属于村民自治权,刘某如认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根据法律规定请求镇政府责令村民小组改正,遂判决驳回刘某诉求。
2019年6月,刘某向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应予以监督。因为村民小组虽有自治权,但其决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益。法律虽规定村民决定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由镇政府责令改正,但本案中刘某的问题经所在镇政府多次协调均无法解决,并在当地成为信访案件。在此情况下,司法审查程序就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据此,济源分院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0年9月,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济源市轵城镇某村民小组依法给付刘某一家土地补偿款。
为确保判决尽快执行,济源分院多次向当地镇政府、村组干部、群众释法说理,并向各方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近日,经检察机关不懈努力,村、组及刘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在给予刘某一家征地补偿款的同时,同意其购买两套安置房,并对刘某家的土地进行确权、确股,承诺刘某一家今后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立新 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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