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征地补偿,再出新规!2022年征收宅基地上房屋,得这样补)
一、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一看你们和村里签了协议没,有协议,按照协议办;二看你们当地政府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没有,宅基地是免费提供还是按照建筑面积给与补贴。二、农村的宅...
一、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
一看你们和村里签了协议没,有协议,按照协议办;
二看你们当地政府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没有,宅基地是免费提供还是按照建筑面积给与补贴。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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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再出新规!2022年征收宅基地上房屋,得这样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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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导读:2020年和2021年,直接调整农村征地拆迁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修订,程序改成了“先签约,后报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粉墨登场。2022年,被征地农民要关注的重点,自然是各省同步修订的“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地方性规定。本文,在明律师就带大家看一看全新修订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中针对农民最关心的征地补偿安置利益,有哪些新的表述吧。
【亮点一:明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可附生效条件或者期限】
在“先签约,后报批”的程序下,被征地农民与县级政府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征地项目还未申请报批。
从一般征收逻辑上讲,无合法的征收决定存在,补偿安置协议是不能生效的。故此,这种先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非签约即生效,而是先天附有生效条件——征地依法获批即条件成就,那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征地申请未获批则条件未成就,此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就不生效,房屋和土地还是农民的。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在明律师强调这点看上去略显“理论”的规定,目的在于提示农民朋友一个问题:既然签约后协议尚未真正生效,那么腾房搬迁这样的履行协议行为就完全应当暂缓。
签完协议没等审查报批有个结果就盲着搬迁、清表土地,看似很配合征地工作,实则是给自己的权益埋雷。
补偿安置未落实到户的情况下,农民有权拒绝腾退土地和房屋。而只要占住了地和房子,大家就依然占据有主动权,完全不用担心征收方“违约”所带来的利益损失。
同时需要补充的是,所签协议“附生效条件或者期限”,也意味着其在救济途径上受到一定限制,很可能无法顺利地起诉主张变更、撤销。
因此,大家签约一定要慎之又慎,落笔无悔,切不可误认为协议“附有生效条件”而盲目签字,那将会令自己的处境陷入极度被动之中。
【亮点二:征地补偿法定的5笔费用,原则标准出炉】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提及的法定征地补偿款共有5项,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里在明律师为大家引入一个简易的表格,通过两省新规的对比来加深大家对最新补偿原则标准的印象。请大家注意,基本逻辑上各省都是相通的,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大家不难看出,省一级的规范中要比《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不少细节。在明律师建议农民朋友一定要认真研读本省、市的地方性规定,这样才能对救济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心里更有谱,抓手更牢靠。
在明律师最后再就这两省的征地补偿新规指出几个亮点供大家琢磨:
1.不是一定要有过半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服方案”才能召开听证会。江苏省的规定中指出,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而2022年3月29日修订的江西省的规定也指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需单独列支。江苏省的规定中提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3.土地补偿费的绝大部分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而江苏省则规定要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在明律师最后要指出的是,上述看似有些繁杂的补偿项目最终组成了农民在起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时的审查要点,这是有相当专业性、复杂性的。大家弄不明白就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操盘指导下去提这个最核心的诉讼,才能为提升补偿安置利益争取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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