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法律有硬度更有温度,符合条件的都应当适用缓刑)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
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未判决的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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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拓展阅读
法律有硬度更有温度,符合条件的都应当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并规定了四种情形,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条款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并区分了两种情形,即“可以宣告缓刑”与“应当宣告缓刑”的类型。
受害人拒绝谅解甚至拒绝接受赔偿,并非属于对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的否定,只要犯罪分子主动愿意认罪悔罪、积极愿意赔偿,就应该被我们刑法积极评价。法院当然尽量调和双方的矛盾,例如让受害人自愿接受犯罪分子的赔偿并做出谅解,但受害人接受犯罪分子的赔偿或者谅解,从来都不是适用缓刑的法定事由,而只是法院综合研判酌定适用缓刑的事由。
对于法院“可以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考虑到缓和社会矛盾,也应当以适用缓刑为常态。对于法院“应当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则不属于法院选择是否适用缓刑的裁量范围,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适用缓刑,不能把适用缓刑的决定权拱手交给受害人,从而变相成为“公权私用”。
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被害人不谅解就对适用缓刑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是否适用缓刑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而不是受害人的情绪。因此,国内一些法院理直气壮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分析适用缓刑,而不是把适用缓刑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
对于缓刑的使用,符合条件的,即使被害人不谅解,也应当适用缓刑;不符合条件的,即使受害人谅解也不应当适用缓刑。法律是严肃的,根据案件自身的是非曲直实事求是对待,不可情绪化处理。如果受害人的态度就能决定是否适用缓刑,这就把我国缓刑与刑事和解制度混淆,而且受害人侵夺了法院不受到干扰做出审判的法定权利。
我这么多年处理的案件,只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都会积极与受害人沟通、协商。我甚至让家属委托律师与受害人谈判,尽量避免家属与受害人之间产生冲突激化矛盾。不过,真遇到家属与被害人关系恶化后才委托律师的案件,则需要在有效沟通的同时,努力说服法院坚持原则适用缓刑。
法理无外乎人情,“冤家宜解不宜结”,符合条件适用缓刑的案件,及早放出来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法院更应该创造条件适用缓刑。法律要有硬度。法律更需要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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