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假怎么界定(增加产假80天!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生育假怎么休?权威解答→)
一、难产假怎么界定?在许多人的理解里,只有产假这个概念,事实上,产假只是一个笼统的、以篇盖全的说法。产假中还细分了许多安胎假、产前假、晚育假以及难产假等。那么,...
一、难产假怎么界定?
在许多人的理解里,只有产假这个概念,事实上,产假只是一个笼统的、以篇盖全的说法。产假中还细分了许多安胎假、产前假、晚育假以及难产假等。那么,难产假是是什么呢?
难产泛指在分娩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分娩过慢,甚至停止的状况。
由于难产对身体体力的消耗和伤害极大,所以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
但是具体难产假的标准还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不属于难产,是无法申请该假期的。另外,申请时要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
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
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
二、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
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
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
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
对难产假及难产假的休假标准做了相应的了解,那么,难产假可以增加多少天的假期呢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国家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期限为15天。但是,由于各地区标准不同,所以在遵循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自己也做了一些调整。
例如广州在2013年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难产的广东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的难产增加15天产假,又多了一倍。
除此之外,难产中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三、难产假有多少天?
大部分地区难产假的天数都是15天,也就是在原有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5天,不过有些地区难产假天数较长,如广东难产假就是30天。下面是我国几大城市的难产假天数规定:
1.长沙难产假:增加15天;
2.上海难产假:增加15天;
3.北京难产假:增加15天;
4.广州难产假:①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②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深圳难产假:增加30天;
6.上海难产假:增加15天。
在不同的地区所要求的产假以及难产假也是不一样,但是不能低于国家的标准,所以作为妇女员工我们要积极了解国家对于我们都实行了哪些相关的福利,以确保我们能够享受到这些福利以及当我们的权益被侵犯的时候可以使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
难产假怎么界定拓展阅读
增加产假80天!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生育假怎么休?权威解答→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其中包括新设“育儿假”、延长女职工产假、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等一系列全面支持生育的内容。
新增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界定?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4月14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对公众关心的生育休假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一、新增加产假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50天假期。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10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20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30天。
二、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界定?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三、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生育假比照生育三孩的规定执行。
四、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生育假怎么休?
新《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5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25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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