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吗,如何认定(外贸公司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吗,如何认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吗,如何认定
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司法实务中对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有以下几种:
1、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
2、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
3、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该要求包含两方面内容:首先是通过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等努力才获取到客户名单,其次是对客户名单采取保密措施努力,使得他人无法轻易正常获取。
4、客户名单中的客户是具备相对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一次性交易或者偶发性交易的客户很难被认定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企业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或者对侵权人提出刑事控告前,要梳理以下资料:
一是列举所有的客户名单;
二是根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确定客户名单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三是调查离职职工使用的客户信息内容;最后将离职职工使用的客户信息与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比对。
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小编就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到蓝箭律师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也可以找律师进行专业法律咨询。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吗,如何认定拓展阅读
外贸公司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根据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记载,原告对外英文名称为NINGBOS.WELECTRICCO.LTD,电子邮箱为wcp@neo-national.com.
2014年,被告舒英英入职宁波松为电器有限公司,英文名为Vera。2020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规章制度第7条,员工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包括工厂、报价、客户、资料等信息,所有软件、代码只能公司内部使用,不能外发,被告于2020年7月3日在该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
邮件往来显示,2018年起至2020年,加纳籍客户JamesBortey一直由被告舒英英负责沟通联系,邮件联系内容均为日常寒暄,未涉及交易需求等内容。
2020年7月22日,舒英英与JamesBortey达成总金额为12700美元的模具交易协议,同年7月27日收到JamesBortey预付款4000美元。2020年7月27日,舒英英与余姚市奇赢模具厂签订《模具制作协议》,向该厂订制了总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模具。被告舒英英当庭对私下与客户交易的事实无异议。
2020年9月17日,舒英英向原告递交离职申请书,表明因违规私自联系客户成交申请离职。
另,案涉客户JamesBortey与舒英英联系的邮箱通过百度输入“广交会买家名录”可以查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并不是客户名称的简单列举,而应当是客户的综合信息,包括在与客户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承受能力、需求类型等深度信息。
本案中,原告虽能证明被告舒英英在职期间私自与案涉客户JamesBortey联系并交易,但该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从公开渠道便可获得,被告与其邮件往来也仅限于日常寒暄,并不具有特定客户的需求意向、产品要求、供货范围、成交价格区间等交易内容、交易习惯等深度信息。
此外,原告与该客户此前并无交易,亦未举证证明其客户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或者其利用该信息而获得了相较于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因此,无法认定原告主张的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以上就是关于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吗,如何认定(外贸公司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