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和缓刑的区别(「关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该如何处分?)
有期徒刑和缓刑的区别1、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2、缓刑,简单地说,就是被判处的刑罚暂不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
有期徒刑和缓刑的区别
1、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
2、缓刑,简单地说,就是被判处的刑罚暂不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考验期表现良好,那么刑罚就不执行了。
3、下面是具体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1、被判缓刑是可以不坐牢。
2、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3、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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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缓刑的区别拓展阅读
「关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该如何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针对该条款,是否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期徒刑缓刑应按照有期徒刑进行处分。
之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前提是触犯了法律,被判处的是刑罚,有期徒刑虽然没有被执行,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有期徒刑缓刑在判决以后只是不收监,但需要实行社区矫正,在当地司法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刑期满足缓期执行的条件,就视执行完毕。所以,有期徒刑缓刑是有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处分应按有期徒刑为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有期徒刑缓刑不应按照有期徒刑进行处分。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既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说明原判刑罚并未执行,而缓刑并不是我国刑罚种类的一种,那么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就并未服刑,而只是在接受考验。所以,有期徒刑缓刑不应按有期徒刑为标准进行处分。
【评析意见】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原则
2013年中纪委法规室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中提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要求更严格,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
二、有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缓刑之区别
1、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前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也是经过很多高层次法律专家论证后作出的,该条款中明确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与有期徒刑缓刑分别进行了表述,说明“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
2、人核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七、聘用合同的解除...(二)等;均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作了明确的表述。有的文件将有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缓刑分别作了表述,进一步表明 “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
三、司法与国务院批复对缓刑的答复
1.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中答复,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工作实践,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大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对前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该答复认为有期徒刑缓刑不是刑罚,只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虽然有期徒刑缓刑不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与三种附加刑,但“有期徒刑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刑法中的“犯罪分子”。
2. 最高法对法研字第8号《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的请示报告》的回复: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可以看出,该回复再次说明有期徒刑缓刑是犯罪分子,但并没有将有期徒刑缓刑等同于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首先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的处罚条文及意见,所以,有期徒刑并不意味着直接替代有期徒刑缓刑(如果能直接替代,则不存在实务中的争论);其次,中纪委法规室对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称,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出适用该规定中的应遵循“从轻处分”,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不宜直接认定就是有期徒刑;再次,1998年至2005年期间,相关文件多次对事业单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与有期徒刑缓刑分别作了表述,可见对有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缓并没有按照同一处理的方式一起进行规定;最后,无论是司法文件、还是文理解释,都可以看出有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缓刑不是同一个概念(这是产生争议的核心)。即使有期徒刑缓刑的前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缓刑的有期徒刑肯定轻于有期徒刑,虽然被判刑的人俗称“犯罪人”,毕竟前者是在外缓期执行,后者必须要在监狱中服刑,从法条中的表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以看出,有期徒刑是处分的最低标准,而有期徒刑缓刑只有等同于或重于有期徒刑更符合该条款适用条件,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适用该条款时,应结合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具体个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合适的处分,而不能一味的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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