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6类人员可享伤残抚恤待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适用的对象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等。《伤...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适用的对象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等。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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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拓展阅读
6类人员可享伤残抚恤待遇
本报讯(记者代丽丽)退役军人事务部昨晚公布第1号文件《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对此前实施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6类人员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适用的人群包括: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根据人群不同,将发给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为新增证件。
此次公布的政策还提出,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如果有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骗取医药费等费用、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等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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