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各县市财政局地址和电话一览(包头市财政局公开征求意见)
包头市青山区财政局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89号电话:0472-3616129包头市昆区财政局地址:包头市钢铁大街49号建行二楼电话:0472-2510669...
包头市青山区财政局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89号
电话:0472-3616129
包头市昆区财政局
地址:包头市钢铁大街49号建行二楼
电话:0472-2510669
包头市稀土开发区财政局
地址:包头市阿尔丁大街89号
电话:0472-5301043
包头市财政局会计科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3号财政局大楼
电话:0472-5228672
包头市石拐区财政局
地址:包头市石拐区新石拐街
电话:0472-8713159
包头市固阳县财政局
地址:包头市固阳县建设路6号
电话:0472-287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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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各县市财政局地址和电话一览拓展阅读
包头市财政局公开征求意见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
《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咨询委员会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咨询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制定、决策咨询、项目评审、指导监督、课题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包头市财政局)制定了《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咨询委员会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8日至8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tczzw@163.com。
2.通讯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3号(包头市财政局)1701室收,邮编014030。
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并注明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472-5228781
包头市财政局
2022年8月8日
附件:
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咨询委员会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制定、决策咨询、项目评审、指导监督、课题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咨委会行业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按相应程序入选专家库的咨委会委员。
第三条 咨委会委员分为行业委员和专家委员,主要采取定向邀请和公开征集的方式择优选聘。
第四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各部门、单位开展基金相关工作需使用专家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入库专家可从以下部门、行业的从业人员中产生:(一)稀土、现代装备制造、军民融合、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低碳、乡村振兴、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二)产业经济或技术创新研究机构;(三)开设经济、金融、投资专业的高等院校;(四)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五)银行、证券、基金等相关金融机构及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六)创投、风投、产投类公司(分国企与私企)。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3. 长期从事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精通业务,或具有投资管理、法律实务等专业经历,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4. 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
5. 本人愿意并能够保证按规定参加咨委会相关工作,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 没有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二)具体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1. 在高等院校或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理论素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近3年出版过相关行业专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过产投、创投、证券、基金等相关经济领域方面论文,或具备其他能够体现基金专业能力的资质条件;
2. 在专业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担任该机构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近3年至少参与过3个基金项目的咨询分析、方案编制、评估论证、评审审计、财政监督、法律咨询等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
3. 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担任该机构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熟悉基金项目融资或托管政策、实务操作、财务测算和风险管控,了解基金项目的全流程管理,近3年至少参与过3个基金项目的融资或托管服务;
4. 在从事基金项目投资的企业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担任该企业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近3年至少参与过5个基金项目,熟悉基金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5. 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财政、行业管理等政府部门、单位任职的,应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会计管理等专业知识,熟悉基金管理相关政策,熟悉基金项目的评估论证,了解基金项目的全流程管理,近3年至少参与过1个基金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入库程序。符合条件的专家通过以下方式报名参加,基金办组织审核、择优遴选,并结合个人意愿、专业经验等,划分为不同专业领域。
(一)单位推荐。专家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名,并统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自荐。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的优秀专家,可通过自荐报名;
(三)定向邀请。基金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相关专家报名。
采取上述方式报名时,需一并提供《包头市政府投资基金咨询委员会行业专家推荐表》1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工作证明各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基金办可根据本办法公开发布征集专家的公告或通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专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基金办颁发证书予以选聘并入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库专家工作职责:
(一)受基金办委托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决策咨询、项目评审、指导监督、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基金办委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保留;
(二)向基金办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四)参与议事、评审活动的,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合法、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提供真实、客观、专业的专家意见和建议;(二)对所获得的项目资料、制度文件等负有保密的义务;(三)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申请回避;(四)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五)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与专家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六)接受基金办的监督管理,服从议事、评审等活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近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近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原则的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的劳务报酬由基金办、母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参与议事活动的由基金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时间4小时(含)以内的,每人每次1000元;4至8小时的,每人每次2000元。参与评审活动的由母基金管理人支付,4小时(含)以内的,每人每次1500元;4至8小时的,每人每次2000元。
对于业界中资历深、威望高,精通或对相关项目投资领域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的省外专家,考虑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费用,劳务报酬可按上述标准适当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基金办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管理专家库,专家档案包括:专家库名单、推荐表及相关附件。在聘任期内,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入库途径,及时向基金办申请变更。
基金办应妥善保护专家档案资料,对专家库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信息安全。各部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信息安全。在使用专家库过程中,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定期调整。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人。专家总数低于规定人数时,由基金办组织扩充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由基金办组织调整专家库。
第十六条 抽取专家。专家原则上主要参与基金投资决策议题,其他活动由基金办视需要安排。基金办负责统筹协调,根据议题需求,每次从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咨询小组。抽取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性投资项目,至少须有1名市场化投资机构专家、1名与投资项目所属行业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专家、1名律师事务所专家参加;
(二)原则上与项目有推荐关系的专家不参加;
(三)参与基金项目评审会议的专家,不参加同一项目的管委会议事活动。
第五章 聘任与退出
第十七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经聘任入库的专家,聘任期为3年。
第十八条 聘任期届满前3个月,由基金办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专家,经管委会会议审定后重新聘任。
第十九条 专家可向基金办书面提出退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由基金办予以解聘。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的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清退情形。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办核实后,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予以公示:
(一)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认真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要求,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
(四)2年内无故缺席专家库相关活动3次以上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回避规定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市财政局形象等其他活动的;
(七)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九)经考核存在其他不胜任、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由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清退通知同时抄送推荐单位或专家所在单位。
对履职过程中存在行为不当但尚不足以清退的专家,基金办可暂停其专家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专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清退出库的专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基金办和母基金管理人对入库专家参与基金办委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受托从事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办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详见包头市财政局官方网站 http://czj.baotou.gov.cn)
来源:包头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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