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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重大损失的怎么处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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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重大损失的怎么处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重大损失的怎么处罚

劳动者如何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主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该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具体确定劳动者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

经济赔偿规定: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按下列比例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经济损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按100%进行赔偿;

(2)经济损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按80%进行赔偿;

(3)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按30%进行赔偿;

(4)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直接责任人按5~20%赔偿。

赔偿处罚操作:

(1)根据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当月的20%工资不足赔偿全额时,则分月扣除,直至赔偿金额扣完为止。

(3)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重大损失的怎么处罚拓展阅读

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重大损失的怎么处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作性质、薪酬、用人单位的过失等因素,最终确定劳动者的赔偿金额。

原告五洲公司诉称

原、被告签订《员工劳动合同书》,被告岗位为出纳。因被告的重大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告在QQ上收到“**”(冒充原告公司法人,后发现为骗子)发来的消息,让被告把公司的可用资金发给自己。被告分多次转账,将公司基本户中47万元通过网银多次转账至该账户,整个转账过程历时两个小时,该期间被告未向公司领导或其他人员就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也未进行任何请示、审批。被告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属于重大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现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7万元;2.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因迟延支付损失所产生的利息。

被告辩称

一、案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尚未终结,原告的损失尚未确定,原告可通过刑事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财务管理存在漏洞给犯罪人员以可乘之机。原告并未对财务人员进行过相关财务制度的培训,也未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三、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四、案件发生过程中,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被告收入较低,原告让被告承担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利于被告日后的成长。被告转正后月工资3500元。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该项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担任出纳岗位工作,被告的工资标准为每月税前35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严格遵守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公司劝退或开除的,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情况确定处罚金额,被告应予以赔偿”。

被告在手机QQ上收到了公司总经理“**”询问被告是否在公司的对话,当日被告告知“**”当天请假,“**”通过QQ向被告发消息要求把公司的可用资金汇出,被告未与原告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复核,使用财务总监及被告保管的2个U盾分11笔将原告公司基本账户中的47万元通过网银转至某账户。

上述汇款过程中,原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开会,被告通过QQ询问财务总监是否知道该笔汇款的事情,财务总监通过QQ回复“刚跟我说的,我正想告诉你,正要跟你说”,被告告知财务总监其拿了U盾,财务总监回复知道。被告称的头像、名称与原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相同,是日前新加被告为好友,被告未经核查,误以为聊天对象系二人,故进行了汇款。

原告的《关于费用报销、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的规定》中规定了相关财务制度。被告主张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财务总监不签字即放款的情形,公司董事长平时也会通过QQ形式与被告沟通工作;公司存在用公司对公账户直接给私人汇款的情形;公司财务与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的情形,并提交与原告公司法人、财务总监的短信记录。

原、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后,经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事实进行了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对原告被诈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所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本案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

一,被告的行为并非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被告的划款行为并非基于原告的指示,故行为的相应后果不应当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作为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财务人员,违反原告的财务管理流程放款,导致了原告的损失。

三,被告对诈骗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四,基于原、被告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应综合案件情况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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