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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网上出售快递单情节严重可判刑(贩卖快递单号刷单,江苏首例“空包”团伙被判刑)

“网上出售快递单的行为不仅是侵权的,如果出售收集快递单的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最高刑可判三年。”近期,“快递公司员工私下买卖单号,单号被放到网上售卖”的报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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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网上出售快递单情节严重可判刑(贩卖快递单号刷单,江苏首例“空包”团伙被判刑)

“网上出售快递单的行为不仅是侵权的,如果出售收集快递单的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最高刑可判三年。”近期,“快递公司员工私下买卖单号,单号被放到网上售卖”的报道引起热议,北京律师许-蓉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行为可构成犯罪。

近期,快递员工私下出售单号的秘密被媒体揭露出来,这些单号居然通过网络大量出售贩卖。一时间,网售快递单号的消息和调查遍布互联网。这些报道显示,已经有大量的用户信息遭到泄漏,个人隐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用户该如何维权呢?

北京律师许-蓉介绍,快递员贩卖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售卖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快递员的这一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比如贩卖他人信息引起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或者贩卖数量巨大等,这个快递员就构成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许律师介绍,“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我认为,其中就包括了从事货物运输的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他们在履行职务中能够搜集到各种公民的个人信息。”

许律师介绍,由于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尚未出台,因此对于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权的界定还不是十分明确,真正要发挥刑法的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的作用,还需要相关法律的互相配合。

“如果快递员贩卖客户信息的情节并不严重,只是一般情节。那么,快递员就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许律师认为,依法快递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从法律上也没有给公民‘个人信息权’以一个合法的地位,导致公民想以此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快递员或者快递公司赔偿,从目前来看,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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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网上出售快递单情节严重可判刑(贩卖快递单号刷单,江苏首例“空包”团伙被判刑)

贩卖快递单号刷单,江苏首例“空包”团伙被判刑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无锡市民林先生网购了一部手机,网站显示发货,过了几天又显示“由门卫代收”,林先生对此感到疑惑,他下单的地址没有门卫,而显示“签收”的手机也迟迟未见踪影。在林先生与卖家联系时,对方没有任何回复,林先生遂报警。江苏省首例“空包”案由此案发。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6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均处以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50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某曾从事快递工作,接触到了有网店卖家购买快递单号进行刷单的买卖,李某认为有利可图,就动起了倒卖“空包”快递单号的念头。2018年11月开始,李某相继建立了数个“空包”销售网站,开设了公司,并招募陈某、其亲戚小李等人从事网站的维护、经营。期间,经他人介绍,李某逐渐与一些快递公司建立起了长期合作关系。随着业务越做越大,数量增长到每天约20万单。

具体操作是李某公司从上游快递公司处购买快递单号,导入“空包”网站进行售卖。下游网店卖家在“空包”网站注册并购买“空包”单号,自行在“空包”单号中填写虚假的客户收发货信息,网站运营人员小李等人在后台将客户购买的单号及对应的虚假的客户收发货信息批量导出,再发给涉案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最终在快递公司的物流系统自动生成虚假的收发货物流记录,从而形成虚假销售记录,李某公司从中赚取差价。

李某表示,整个环节既没有真实发出去的包裹,也没有快递员上门揽件、收件、发货等环节,但可以在网络上查询到物流信息。在实际操作中,还会有网店卖家将“空包”单号和真实买家的物流信息搞混,比如一开始林先生遇到的情况,就是网店误把林先生的信息填入了刷单系统。针对该种情况,李某公司还设立了售后环节,会处理此类纠纷。他们一般会称搞错了,马上重新安排发货,大多数买家对此不会深究。

林先生的案件在警方介入后发现,整个物流过程清晰可查,但林先生确实没有收到包裹,亦排除了代领、冒领等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这个快递的发件人姓名是假的,连电话号码也是空号,其背后是一整条新型的网络犯罪产业链。通过侦查研判,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7月,李某被办案民警抓获,交代了自己做“空包”生意的违法犯罪事实。至此,李某和公司员工以及快递公司的相关人员纷纷落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小李、陈某等人,通过从多个快递公司处购买“空包”快递单号,在其设立、经营的“空包”快递单号销售网站上出售“空包”快递单号,或直接向下级代理出售,李某非法获利680万余元,小李非法获利5万元,陈某非法获利2万元。

快递公司相关人员李某、欧某和蔡某伙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通过贩卖“空包”快递单号,李某非法获利320万余元,欧某非法获利95万余元,蔡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

该案承办法官黎鹏表示,网购的普及让快递行业极速扩张。部分不法分子将贩卖快递单号、寄送“空包”快递,利用“空包”快递刷单作为新的牟利手段,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空包”快递单号贩卖、转售、代发黑灰产业链。其中网店经营者购买空包快递单号,制造虚假物流信息,造成店铺销量大、好评率高的假象,虚构产品销售量,可能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网店的利益,也破坏了电子商务信誉体系和平台运营规则;也有网店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恶意对同行进行差评刷单,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此外,部分犯罪分子甚至将“空包”快递作为新的犯罪工具,利用“空包”快递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

快递公司从业人员将巨量真实快递单号贩卖流出成为产业链源头,而“空包”快递经营商成为产业链关键环节,提供了交易途径。应加强对“空包”快递的治理,既要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空包”快递非法经营网站,源头打击快递单号贩卖行为;也要注重强化快递物流行业、互联网行业的治理,督促快递企业敬畏规则、恪守底线、规范经营,加大对网络电商虚假交易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规范电商平台和快递公司的经营行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良性运行。

通讯员 黎鹏 夏倩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编辑: 陈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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