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民法典数人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及法律适用规则)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8种:(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1、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8种: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民事侵权行为是怎么处理的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有8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相关律师。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拓展阅读
民法典数人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及法律适用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以上四个法条是民法典中数人侵权责任的四种具体类型,单看法条内容好像很相似,但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后,这四种侵权类型的不同就会很清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
一、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加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损害事实: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主观过错:行为人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接下来上述四种侵权类型即是从构成要件的不同展开描述的。
二、四种侵权类型的不同
为了更直观,我做了个表格,方便比较差异;因损害事实均可视为一个侵权损害,故不进入比较范围;另外又添加了有无意思联络进入比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四者不同。
有无意思联络 | 加害行为 | 因果关系 | 主观过错 | |
共同侵权 | 有 | 因行为有关联性可视为1个加害行为 | 因果关系确定,因为1个加害行为造成一个损害结果 | 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
共同危险行为 | 有/无 | 1个或者数个危险行为 | 因果关系不确定,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 | 共同过失或者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 无 | 数个侵权行为 | 因果关系确定,每个侵权行为都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 | 独立的故意或过失 |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 无 | 数个侵权行为 | 因果关系确定,数个侵权行为加起来才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 | 独立的故意或过失 |
单纯术语表述有些抽象,下面有具体例子来理解。
三、四种侵权类型的举例分析
例1:甲乙丙三人在一起玩耍,甲提议向不远处的一处灌木丛投掷石头,乙丙同意,三人遂同时向指定的灌木丛投掷石头,不料灌木丛里面有A正躺着睡觉,A被其中的一块石头击伤。
分析:甲乙丙三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约定向指定灌木丛投掷石头),但是没有伤害人的故意,只能够说属于共同过失,甲乙丙各自投掷出一块石头,是三个行为,从后果来看,具有危险性。打伤A的是其中的一块,即是三个危险行为中的一个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可排除共同侵权,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如果只是甲乙投掷出的石头投掷到了灌木丛里面,丙投掷出的石头没有投掷到灌木丛里面,丙是否能够免责?法条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侵权人”如何理解,将导致结果差异。如果将“具体侵权人”理解为与损害后果对应的具体的、唯一的侵权人,则丙不能够免除,因为丙只是能够证明他自己丢出的石头没有打到A的可能,但是他不能够证明打到A的石头到底是甲的还是乙的。如果将“具体侵权人”理解为范围具体而可以不唯一的侵权人,则可以免除丙的责任。
个人倾向于后一种理解。因为《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描述的虽然不是数人侵权,但对于理解“具体侵权人”也有借鉴意义。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明显不存在因果关系时,要求其承担责任也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符。
例2:三人看到A在灌木丛里面睡觉,为了吓唬A,在甲提议下三人分别向A睡觉的灌木丛投掷石头,A被其中的一块石头击伤。
分析: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二者如何区分,首先应看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特点,但仅有意思联络不足以就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因为例1中三人也有意思联络,因此,还应该考虑意思联络的内容。例1意思联络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损害后果。例1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意外。而例2意思联络的内容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三人明知道有可能打到A而为之,可以认定具有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故意(间接故意),或者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次,看侵权人是否明确,侵权人不确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确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但这个判断标准在位次上是居于次位的,不能够作为首要的和单一的标准。因为如果不优先考虑意思联络及其内容,容易作出侵权人不明确的判断。如例1和例2中,如果将侵权人简单理解为投掷出致伤A的石头的人,那么侵权人都是不确定的。问题在于,例2中应该把三人作为一个整体,他们三人虽然是各自投掷石头,但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是为了吓唬A,而这种行为是可能带来伤害后果的。虽然例1中,三人各自投掷石头也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但区别在于这个目的并不是指向被侵权人的,通常不会产生损害后果。意思联络的内容决定了三人实施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可以看出,共同侵权中意思联络内容的重要性。
例3:玩耍过程中,甲突然兴起捡起一团土块扔到一家人的院子中,乙丙看到后也跟着扔了一团土块到院子里面,不想院子里面正好有一坛敞开的酒,其中一团土块正好落到酒里,致酒不能饮用。
分析:此情形说明无意思联络均有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从此情形看,共同危险行为中对的“共同”的理解应该侧重于行为的客观一致性,主观一致性并不是必要的。共同危险行为可以理解为行为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一致性主要表现在被侵权对象的同一,除此之外,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时间和空间都可以有所差异。如一辆装有木料的汽车,在运输过程中突然起火,起火原因是一个没有熄火的烟头。监控视频显示,汽车在经过A地时,路人甲有向车上扔未熄火烟头的举动,经过B地时,路人乙也有向车上扔未熄火烟头的举动,但二人扔出的烟头是否扔到车上不能够确定。
例4:例3中如果三人扔出的土块都正好落到酒里。
分析:此时,侵权人是确定的,三人都是侵权人,但是三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属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三人扔出的土块都正好打在装酒的陶瓷坛子上,致使坛子破碎,但每个土块都不能够单独打破坛子,此情形属于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难以确定责任大小,三人根据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例3和例4可以看出两种情形的共同点:行为人都实施了某种行为;行为人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时空上也可以不一致。唯一的不同点在于:例3中的行为并非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作用,起作用的只是一个或数个行为,并且数个的上限不能够等同于行为数,如果等同于行为数,则转化为例4。而例4中,行为人的行为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各行为所起作用的要么是等价的(任意一个行为均足以引起全部损害后果),要么是累积的(任意一个行为都不足以引起全部损害后果,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从免责事由看,个人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中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可以免责,数人侵权行为中不可能产生损害后果或者对损害后果没有起作用的可以免责。
四、法条适用规则
1、先看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有则可能是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行为,无则不可能是共同侵权,但可能是共同危险行为或者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2、在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如果主观上属于共同故意,则为共同侵权。如果主观上为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侵权人不明确,则为共同危险行为。如果主观上主观上虽为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但是行为人的行为都产生了损害后果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认识的,亦为共同侵权行为。
3、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明确则为共同危险行为。如果侵权人明确,则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民法典数人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及法律适用规则)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