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例(西安一男子因琐事用皮带和烟灰缸打伤妻子,还不肯离婚 法院判了)
原告:杨*亮,男。 被告:何*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
原告:杨*亮,男。
被告:何*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杨*亮和被告何*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对原告杨*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时,原告杨*亮和被告何*娟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亮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何*娟认为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亮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何*娟认为原告杨*亮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何*娟提出的由原告杨*亮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例拓展阅读
西安一男子因琐事用皮带和烟灰缸打伤妻子,还不肯离婚 法院判了
遭受家庭暴力的张小静(化名)没想到,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能判离,让她彻底逃离了丈夫的打骂。
近日,“重获新生”的张小静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开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时,为表感谢之情,为法官送来鲜花卡片。
2018年,张小静与丈夫李某登记结婚,张小静是初婚,丈夫李某却是第二次步入婚姻,但李某并未珍惜重新找到的幸福,反而是经常因琐事大发脾气,多次辱骂、殴打张小静。张小静多次报警求助,但李某仍无悔改。几个月后,李某又因琐事用皮带和烟灰缸打伤张小静,张小静不堪忍受暂时搬离躲避丈夫的暴力。但李某却变本加厉到张小静的单位、住所等地吵闹,损毁张小静的名誉。张小静无奈向莲湖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庭审中,李某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甚至说张小静是自己摔伤,不同意离婚。法官详细审查了报警记录、就诊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认真听取了手机录音,当庭认定了李某对张小静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面对法律的威严,李某虽然承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拒不认错,还讽刺挖苦张小静,拒绝离婚。
法官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及《婚姻法》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并由李某支付张小静财产补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宣判后,面对有力的证据,透彻的说理,李某最终服判息诉,并主动交纳了案款。
判决后,法官还协调双方完成了户口迁移、钥匙门卡等物品交割等事项。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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