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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劳动教养制度(两会面孔|朱征夫委员:四提废除收容教育制,今年收到好消息)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79年12月5...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更多试评劳动教养制度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试评劳动教养制度(两会面孔|朱征夫委员:四提废除收容教育制,今年收到好消息)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7月12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规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规定。

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教养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根据

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这里所指的《宪法》应是1954年宪法,而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从宪法第一百条内容看,并无任何强制性劳动教养的立法授权。

2.劳动教养制度与上位法《立法法》的规定明显抵触

我国的《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同时《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另外该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作出,而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最高层级的依据也不过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范筹,而《立法法》又是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行政法规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规定不得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界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即然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就应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的规定。劳动教养依据的主要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79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均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则属于公安部的行政规章。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及公安部对劳动教养的设定应属于立法违法行为。

4.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决定,另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虽然有公安人员参加,但毕竟不是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般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劳动教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违反罚过相当的法制原则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那些有违法行为但达不到犯罪程度,即不够刑事处分的人。那么对这些人的处罚显然应轻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而事实远非如此。《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刑法》规定的主刑中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限徒刑最低刑才六个月。实际操作中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的程度看,构不成犯罪的劳动教养比构成犯罪的管制和拘役以及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三种刑罚还要严厉。

2.劳动教养制度缺乏监督机制,往往造成权力滥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但如何监督,没有任何监督程序的规定,实践中检察院监督只是一句空话,名义上是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独家行使处罚权,且仅仅进行书面审查,暗箱操作,剥夺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权利。由于缺乏监督,劳动教养往往成为人治的工具,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高通过劳动教养打击迫害举报人郭*允,还有一些地方利用劳动教养打击报复上访者、举报人的例子不胜枚举。

三、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40多年来,特别是法制不建全的年代,应当承认它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法律制度逐步健全,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对人权保护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制度在人权保护等方面存在无法弥补的问题和缺陷。笔者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刑法》作为依据予以制裁,情节较轻,构不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制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违法制裁体系。因此,劳动教养制度完全是多余的,废除也不会出现法律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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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劳动教养制度拓展阅读

试评劳动教养制度(两会面孔|朱征夫委员:四提废除收容教育制,今年收到好消息)

两会面孔|朱征夫委员:四提废除收容教育制,今年收到好消息

朱征夫办公桌里的优秀提案。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图

连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是一位以提案闻名的“明星委员”。

在2016年两会上,朱征夫提出了关于防止冤案系列的九条建议,被各大媒体报道,他一夜之间成为“网红”。从2008年履职开始,朱征夫先后提出废除劳教制度、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欠薪入刑等提案,引发关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连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朱征夫一共提出了70多个提案。他的不少重要提案已经得到落实或者取得重要进展。就在最近一个月前,针对他2018年的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他发函表示,将启动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程序。

自2016年,一晃三年又过去了。在“专业化参政、职业化履职”之路上的朱征夫,又有了哪些故事和感悟?

职业化履职:废劳教,审收容

2019年元旦假后,朱征夫收到了一份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函文。

函文是答复他在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交的提案——“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法工委的函文回顾了收容教育制度的立法渊源及作用后写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函文内容显示,2018年12月24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建议:“请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这是一个朱征夫期待了4年的结果。

2014年朱征夫提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卖淫嫖娼行为本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其处罚强度比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重,这合理吗?”朱征夫认为这项有违《宪法》精神,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制度必须终结。此后多年,他不断为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奔走。

上述函文中提到的劳教制度的废除,也与朱征夫的建议有关。

2003年,运行二十余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废止。这年9月,身为广东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的朱征夫,以广东省政协委员的身份写了一份《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他这份提案,被广州日报和南方周末分别以头版和整版的方式报道,引起关注。

和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一样,建议废除劳教的背后,是朱征夫在多年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困扰的总结和思考,以及他对多部法律的反复研究和论证。“公民的人身自由多么宝贵啊,却被这么草率地对待。”最后,在提出这个提案之前,为避免不必要的质疑,他还找了5位省政协委员联名递交。

五年之后,2008年,新任全国政协委员后,朱征夫把劳教问题带到了全国两会,在各种场合、各种机会,他对劳教制度的抨击“声声入耳”。

又过了五年,201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除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当是良法。法律的目标是正义,律师应为正义而辩护,改进法律制度、促进法治建设,这既是我们行业的诉求和愿望,也是我们法律人的使命和担当。用老百姓的话来说,你是懂这个的,你不提,谁提?”朱征夫说。他的另一个身份,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专业化参政:“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一名政协委员触动法制重大改变,所展示的不仅仅是其履职的勇气和情怀,还有其参政的专业和提案的精准。

2013年劳教制度废除,背后的存废之争历经十年。朱征夫总结,大约有这么几个流程:首先有人提出——社会对这个问题有一定认识——典型案件发酵——社会达成共识——中央下决心。

为此,2014年朱征夫首次向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开炮”时,他也有心理准备。“什么时候改我不管,但一定要先提出来,我坚信法治在进步。”同时,他对废除这项制度很有信心,“收容教育的继续存在,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不符”。

2014年提案递交后,当他接到有关部门不同意废除的书面答复时,他有点失落。他没有放弃。隔了一年,2016年,他再次提出废除该制度,并称“刻不容缓”。当年他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这次答复他比较满意,但没看到行动。

2017年,他将2014年、2016年的提案附在里面,再次形成一个“一定要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提案”,称“请尽快地、坚决地予以废除”。

2018年两会,朱征夫第四次提出了废除收容制度。只是这一次,他改变了建言的角度和思路。他将问题“抛”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再是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这来自于我读十九大报告时的感悟,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月25日,朱征夫对澎湃新闻说。

在这个“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中,他写道,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为此要求最高立法机关审查三点:一、《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能否授权国务院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二、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三、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法制统一原则。

朱征夫的这一提案被高度重视起来。如上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向他复函并表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程序即将启动。

激情法律人:“都在搞的,就是合理的吗?”

据澎湃新闻梳理,早在2013年两会,朱征夫就提出了“设立宪法委员会督促宪法实施的提案”。他建议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专门地、专业地协助常委会处理宪法实施的监督事务。

五年之后的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该届人大专门委员会,其中包括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09年初,因为刚刚发生的金融危机,珠三角因企业老板欠薪跑路而引发的群体事件频频发生,政府和民众都很苦恼。“偷人家的东西,几千块,可以定盗窃罪;骗人家的东西,几千块也构成诈骗罪。恶意欠薪对农民工兄弟的伤害,不比偷和骗更轻,为什么就不能定罪?”朱征夫说。随后,2009年的两会期间,他建议将“欠薪逃匿”纳入刑法入罪。

2011年刑法修改,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增加了一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澎湃新闻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1年以来,各地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超过7500起。

“这个提案最后能保护到劳工权益,我挺自豪的。”朱征夫说。他喜欢穿着中式盘扣唐装,脸上总露着温润的笑容。儒雅的外表,遮挡不了他履职的激情。

2011年广东省政协大会上,他通过“抢话筒”发言,“阻止”广东省试行房产税征收,其细节至今留诸报端。“我叫朱征夫,来自社会科学界别。我强烈建议广东不要搞什么房产税,并请政府表个态,消除人们关于房产税的顾虑。”

“首先,征收公民财产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广东省无权通过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来征收房产税;其次,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有过一个房产税的征收条例,这个条例对非营利性的房产是不征税的;再次,房地产的增值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增值,而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掌握在业主手中。没有所有权,为什么要交税?”

他的理由被称为掷地有声。尽管有人回击说,其他城市都在搞,很多地方都在搞。但正如朱征夫此前提出的防止冤家错案系列提案一样,他对人们习以为常的现象时刻保持着警惕,“都在搞的,就是合理的吗?”

2013年11月15日,人民网发布消息,“中央决定: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而广东至今也没有出台征收房产税的法规。朱征夫又一次“胜利了”。

“人权和法治是大趋势,是历史潮流,谁也阻挡不了。”朱征夫说。在他律所的办公室里,一块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于2017年9月颁发给他的“优秀提案”奖牌,显得尤为突出,奖励的是《关于建立外国法和国际法国家数据库的提案》。

“我很珍惜政协委员这个身份,”朱征夫说:“政协委员的话语权是很珍贵的,我要尽力把故事讲好,把权利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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