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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存在哪些问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六问六答”)

当前我国国债发行的两大主要品种是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而凭证式国债是以财...

当前我国国债发行的两大主要品种是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更多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存在哪些问题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存在哪些问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六问六答”)

当前我国国债发行的两大主要品种是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而凭证式国债是以财政部为发行主体、以国家信用为保证、面向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储蓄类债券。自1994年凭证式国债开始发行以来,至今已经有十年的历史。在十年的发展过程里,凭证式国债以其较低的发行成本、稳定的收益、变现的灵活性等特点受到了发行主体和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对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扩大人们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近几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市场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及管理均已进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了凭证式国债的承销方式

在2002年组建了凭证式国债的承销团,成员由40家资产质量好、管理规范性强、网点普及性高的金融机构组成,并且推行了成员资格年审制,在年度发行期结束后进行综合考评,对承销团成员优胜劣汰,有利地加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和推动了承销团成员完善和提高服务质量。另外按照“自由申报、总量平衡”的市场化的原则确定各承销团成员的国债承销数量,改变了以往按储蓄存款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分配发行任务的方式,理顺了发行机制,量化了承销机构的责、权、利关系。

(二)丰富了凭证式国债发行品种

从1997年开始,凭证式国债改变了以往单一的发行期限进行了多元化改革,陆续推出了2年、3年、5年期三个品种,对于发行主体财政部而言,均衡了债务负担;对于购买主体投资者而言,满足了不同的购买需求。

(三)开拓了凭证式国债的金融附加功能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规定了199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可在原购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推出,是凭证式国债在具备储蓄功能的同时又兼具了融资的功能,满足了投资者短期融资的需要,也促进了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

(四)实行了凭证式国债的分段发行制度

从2001年开始实行凭证式国债的分段发行制度,即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分为若干个时间段,在每个阶段内都有固定的发行计划。这样的改革措施合理平衡了国债的发行进度和数量,解决了凭证式国债以往年度年初热销、年末滞销的不均衡问题。

二、问题

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上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凭证式国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了承销机构的服务意识,方便了社会公众购买,但由于法规建设及监管方式发展的相对滞后,作为凭证式国债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对凭证式国债的监管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地带,局限在统计分析及检查调研上,难以有效地监管承销机构在发行过程中存在的超发、惜发和兑付过程中的套取资金行为并切实防范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

(一)超发、惜售现象突出

目前凭证式国债的承销团中除去国家邮政储汇局外,其余的均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当自身持有国债的收益高于其他投资行为时,必将出现惜售行为。这种现象在基层的商业银行较为普遍,因其投资渠道狭窄又缺少专业的理财人才,从而购买国债获取稳定的收益就成为其重要的投资项目。而当商业银行经营良好,投资渠道广泛时,就会出现超发的行为,一方面可以获得暂时性的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又可以获得发行及兑付的手续费。目前对商业银行超发、惜售凭证式国债的监管仅局限于要求其加强自律意识,并无有效的监管措施。

(二)商业银行被动持有凭证式国债所带来的经营风险难以预测

商业银行承销凭证式国债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储蓄利率变动的市场条件下,有可能出现大批的投资者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套现的情况,将本来应该由投资者承受的市场风险转嫁到承销机构身上。当承销机构被动持有的凭证式国债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可能影响到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严重的情况就会出现资金运营的风险。

(三)投资者购买需求与基层销售网点分配之间的矛盾

凭证式国债因其安全性最高、操作简单、收益稳定等优点,受到了众多投资者尤其是中老年投资者的关爱。在每次发行期的首日,都可以看到排队争购的现象,可见凭证式国债已经日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项目。但是在实际的发售过程中,经过承销机构总部往下的多重分销过程,真正分配到基层网点的发售数量很少,与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另外广大农民购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凭证式国债操作简单、收益稳定的特点是非常符合农民投资心理的,但是由于农村的银行网点较少,而农村主要的金融机构农信社又被排除在凭证式国债的承销机构之外,农民投资者的购买需求与农村销售网点少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十分突出。

三、对策

针对目前出现在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上的问题,作为监管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作为承销机构的各商业银行及其分销网点应当在以完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管理方式。

(一)制定和完善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的相关制度规定

目前人民银行尚无正式的凭证式国债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使得各级凭证式国债的监管部门均是在没有系统健全的制度规定情况下进行监管,对于很多实际性问题的监管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使各承销机构发行、兑付凭证式国债的随意性增强,而规范性减弱,不利于建立统一、良好的发行秩序。笔者认为人民银行应该借鉴已经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凭证式国债发行、兑付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尽快出台《凭证式国债监督管理办法》,树立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为凭证式国债监管部门的权威地位,进而才能更好地加强对承销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扩大承销团的机构成员

作为农民购买凭证式国债困难这样老生常谈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无外是增加基层农村网点机构数量和发行数量。从发行数量来看,各网点的分销数量都是被上级机构额定好的,由于各承销机构要考虑到全辖的分销情况来统筹安排,发行数量上必然会向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倾斜,所以增加农村网点发行数量的难度较大。从增加基层网点机构数量上看,各商业银行在增设网点之前,必然要考虑成本与可能实现的利润,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许多农村网点均处于亏损的状态中,所以期望商业银行在农村增设网点也不现实。那么解决农民购买难的问题就只有扩大承销团的机构成员,把农村的主力金融机构农信社吸收进来较为可行。

(三)继续改善凭证式国债的服务水平

由于凭证式国债主要是面向城乡居民发行,因而投资者中最多的就是缺乏金融知识的中、老年人,因此凭证式国债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监管机构的人民银行应该在政策导向和业务咨询上提高水平;而作为承销机构的各商业银行要在业务创新方面不断突破现有模式,提高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的科技含量。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实现对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兑付等情况进行远程实时管理;实现债权计算机管理,提高债权管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现同城同行的通存通兑,方便投资者购买和兑付等,使有限的资金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

(四)进一步丰富凭证式国债的期限结构

目前的凭证式国债发行期限结构主要集中在三年和五年两个发行期限内,缺乏短期和长期发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建议在今后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实践中尝试发行短于两年、长于五年发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以达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购买需要,形成多种偿还期限,平衡国家债务负担的目的。

(五)开发储蓄类国债新产品

由于目前的凭证式国债是固定利率的储蓄类国债,如在发行期内遇到储蓄利率大幅上调,那么相应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则会因投资者的提前兑付而完全转嫁到作为承销机构的商业银行身上。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作为发行主体的财政部和作为监管机构的人民银行应当联合考虑开发浮动利率的储蓄类国债,基准利率可以根据储蓄利率和二级市场国债收益率相结合而进行的测算来确定,甚至可以考虑与通胀率进行挂钩,一方面保证投资者本金币值的安全,另一方面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市场化。


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存在哪些问题拓展阅读

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存在哪些问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六问六答”)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六问六答”

2021年1月22日,人民银行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和统一规定。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和理解《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内容,摘录了六问六答,现向社会大众宣传。

一问:《办法》所指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是什么?

答:《办法》所指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二问: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储蓄国债(凭证式)作为我国国债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国债品种,对我国筹集财政资金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个人投资理财市场也备受青睐,特别是深受中老年投资者欢迎。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制度建设却比较滞后,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仍不够规范,在具体办理发行和兑付业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出台《办法》,完善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体系,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上述问题。

三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四章发行兑付管理;第五章附则。其中:总则一章,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以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对承销团成员相关业务的监管职责;基本规定一章,规定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面值、计息方式、销售渠道、提前兑取及还本付息方式等相关内容,规范了储蓄国债(凭证式)购买限额的设置方式和方法;业务管理一章,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流程;发行兑付管理一章,设置了承销团成员在具体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销售额度管理、会计核算、缴纳发行款、手续费收取、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原则、职责权限和禁止性规定等;附则一章,明确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问:《办法》对投资者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有哪些规定?

答: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者通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后,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为投资者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印章(或者打印电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凭证。

五问:《办法》对投资者兑取储蓄国债(凭证式)有哪些规定?

答: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提前兑取,也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时,只能按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规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审核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到期还本付息业务,也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承销团成员审核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六问:《办法》对有关承销团成员在具体承销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按规定可以办理以下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等业务,并根据本单位情况开展约定转存业务;开展储蓄国债(凭证式)政策宣传,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开展信息咨询等服务;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还本付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数据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储蓄国债巡查工作;《办法》明确提出的其他相关规定等。

附件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保障储蓄国债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对承销团成员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

第五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起点,以100元的整数倍发行。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可以设置储蓄国债(凭证式)个人单笔(或者单期)购买限额,具体限额由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文件规定。

第八条储蓄国债(凭证式)是附息式国债,自购买之日开始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第九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记名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挂失、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销售,其他销售渠道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后,债权债务关系由承销团成员负责记录。

第十三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办理全额提前兑取或者到期还本付息,不得部分提前兑取或者部分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投资者可以采取转账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认购。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当为投资者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印章(或者打印电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凭证。

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代办认购时,代办人除须提供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6岁以下投资者应当由监护人代理认购,监护人应当出具监护人和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提前兑取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如果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发生撤并或者该承销团成员已开办国债通兑业务,投资者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业务时,只能按照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投资者按照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到期还本付息业务,如果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发生撤并或者该承销团成员已开办国债通兑业务,投资者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承销团成员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代办人除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投资者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在发现遗失后,及时办理挂失。各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挂失,并为投资者补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将储蓄国债(凭证式)资金扣划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一次性全部办理提前兑取或者到期还本付息后,依据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划转资金,划转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按规定返还原投资者。

第十八条承销团成员可以按照《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银发〔2016〕206号文印发)的有关要求,为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业务。

第四章 发行兑付管理

第十九条承销团成员按规定履行以下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相关职责:

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等业务,并根据本单位情况开展约定转存业务。

制定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三)开展储蓄国债(凭证式)政策宣传,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开展信息咨询等服务。

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期间,承销团成员要在营业网点准确公示当期国债发行品种、时间、期限、利率等信息;销售现场应当配备专职咨询人员;额度售罄后和发行结束时应当及时对外张贴售罄公告或发行结束公告。

(四)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核算手续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销售业务。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数据信息。

(六)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储蓄国债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投资者在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储蓄国债(凭证式)变动情况,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电子渠道查询业务办理结果,也可以根据投资者需要提供纸质业务单据确认业务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承销团成员应当做好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额度管理,避免出现实际销售额超出自身获得额度的情况。

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当期国债产生的额度可以继续销售。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当期国债产生的额度自行持有至到期,不得再行销售;未售出的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不得自行持有或者继续销售。

第二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应当合理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账户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销售、兑付等业务进行记录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收款账户及缴纳方式,及时、准确、足额缴纳发行款。

第二十四条承销团成员在非工作日期间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和提前兑取业务。

非工作日期间,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部分营业网点营业,并做好相关告知宣传工作,不营业的网点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中明示附近可以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网点的地址、电话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正常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普惠原则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统筹规划销售网点,合理分配额度,方便投资者购买。

第二十六条承销团成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可以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其中,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销团成员不得占压、挪用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兑付款项,必须确保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正常兑付。

承销团成员不得违规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不含邮政代办机构)代理销售,不得违规向特定用户提前销售,不得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与其他银行产品“捆绑”销售。

第二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若发现有伪造、涂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和冒名办理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的,应当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发行期,是指对于具体期次的储蓄国债(凭证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销售当期国债的时间。

(二)提前兑取,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购买后至到期前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承销团成员相关网点办理兑取未到期国债的行为。

(三)到期还本付息,是指投资者从购买国债的日期算起,在到国债期限届满之日后,一次性全部兑取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四)约定转存,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承销团成员签订相关协议,委托承销团成员办理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还本付息手续,并将相应本金利息款转存为个人储蓄存款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存在哪些问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六问六答”)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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