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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路上出车祸,工伤费用由谁承担(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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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路上出车祸,工伤费用由谁承担(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

在上班路上出车祸,工伤费用由谁承担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应由职工依法申请民事赔偿,所获赔偿低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所获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工伤待遇不再支付。

在上班路上出车祸能双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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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起诉前要做什么准备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大概有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财物损失和车辆损失的还包括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拆解费、定损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诸多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赔偿项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损失费用的项目,基本上都应当在诉讼前将相应损失的证据、标准、计算依据及数额准备好,否则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很难支持没有证据的赔偿项目。这些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这里需要调查的一般多为保险公司和法人当事人。

再次,需要准备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在上班路上出车祸,由谁承担工伤费用?在上班路上发生车祸后可以委托公司帮助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后就能够得到社保局的相关赔偿。对于在上班路上出车祸赔偿方面的内容你存在很多的疑问,应该要找专业蓝箭律师网律师帮助你。


在上班路上出车祸,工伤费用由谁承担拓展阅读

在上班路上出车祸,工伤费用由谁承担(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

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

白某系某商贸公司员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1月白某正式在某商贸公司工作。2019年3月14日07时08分左右,白某由家中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侧桡骨远端骨折。2、左侧尺骨茎突撕脱骨折。3、左手背脱套伤。4、右手背皮下血肿。5、左桡神经背侧支损伤。6、左上臂皮下血肿。

后白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商贸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白某与原告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某于2020年1月22日向区人社局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5月18日被认定为工伤。

某商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白某在申请工伤时提交了诊断证明及病历、事故认定书、路线图、微信截图等证据材料,而原告在工伤认定举证期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社局依据白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白某系在上班途中发生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某商贸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某商贸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在市人社局给予原审第三人认定工伤阶段,商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接到举证通知书以后,已经进行了举证,并说明原审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非到单位的上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认可原审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但在发生该交通事故的时间与上诉人用人单位的正常时间相差巨大。对于白某提交的微信截图,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认定系公司通知其于7点40分到单位集合开会的主张。白某提交的路线图仅是到单位路线的一种,并非唯一途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提交的诊断证明及病历、事故认定书、路线图、微信截图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审第三人白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某商贸公司在本案工伤认定期间,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间进行举证,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其在一审提交的公司作息表不能推翻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明原审第三人白某符合工伤认定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邢台市人社局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备注:

1.一般情形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2.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在工伤认定举证期内要按时提交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的举证期内,用人单位如不认为职工受伤属于工伤的,应当积极举证,固定证据,避免因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而产生纠纷。

3.在我们社会保障的制度下,各用人单位一定要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事故发生,用人单位一方可以为职工申请认定为工伤,一旦受伤害职工认定为工伤,可以为用人单位和受害人分担一定的风险。

4、路上行车要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不论是作为电动车还是机动车一方,都应当谨慎驾驶,防止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和不必要的伤害。

此案例来自劳动争议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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