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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市汽车保险种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4宗违法收5罚单 内控执行不到位等)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更多延边市汽车保险种类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延边市汽车保险种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4宗违法收5罚单 内控执行不到位等)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1、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2、车辆损失险

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自身的损失。这是车辆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保与不保这个险种,需权衡一下它的影响。若不保,车辆碰撞后的修理费用得全部由自己承担。

1、全车盗抢险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2、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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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市汽车保险种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4宗违法收5罚单 内控执行不到位等)

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4宗违法收5罚单 内控执行不到位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15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存在内控执行不到位、代理人管理不严格、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保险销售不规范四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内控执行不到位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共办理保险业务5650笔,截至2020年末,其中41笔、保费金额21.31万元业务出现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三个月内又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该公司投保的行为。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未按照《关于契约规定的通知》(人保寿险吉业发〔2010〕4号)“为保护公司已有的客户资源,维护客户的切身利益,有效控制恶性契约转换,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犹豫期退保除外)后,三个月内不得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其他险种”的规定,对退保之后再次投保的客户进行限制。

韩文国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内控执行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二、代理人管理不严格

2020年3月18日,杨某某经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代理人李某介绍,入职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代理人,《代理合同》代理人本人签字栏为代签,公司盖章栏并未加盖公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并未产生法律效力。2020年,杨某某以代理人身份销售2件保单:分别是被保险人范某某,身份证号23108419770501****,保险日期2020年4月29日,险种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保费3430元,保险金额12.75万元,该笔保险佣金为1200.5元;被保险人李某,身份证号52212719910929****,保险日期2020年7月27日,险种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保费3433元,保险金额5.78万元,该笔保险佣金为1201.55元。

邴彦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渠道部经理,对该公司代理人管理不严格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三、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谭晓梅下属团队利用保险代理人虚假投保、销售、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累计退保业务保单445件,首期保费收入合计156.39万元,退保金额合计71.78万元。

韩文国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谭晓梅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经理,对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朱根霖作为个险营业区职员,对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保险销售不规范

(一)未经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2020年6月29日,杨某购买2份保险,分别投保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少儿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产品,保障金额3万元和25.5万元,缴费期限20年,每期缴纳保费1185元、4539元,上述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为孙某某,《投保单》签字非杨某本人签字。

2019年-2020年期间,杨某某作为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在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购买5份保险,《投保单》均非杨某某本人签字。

(二)保险销售人员协助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代理人杨某某为给李某投保,伪造双方夫妻关系,上述业务营销人员为宋某某,宋某某作为杨某某入职保险代理人的介绍人,在明知杨某某与李某并非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为李某投保6个保险产品,首期保费收入21062元。

(三)投保人影像识别用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2020年投保资料当中,证明投保人本人的多张影像资料用手机上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谭晓梅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经理,对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延边银保监分局责令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7.72万元;责令韩文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邴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谭晓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朱根霖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原文: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2088号

法定代表人:曲彩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内控执行不到位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共办理保险业务5650笔,截至2020年末,其中41笔、保费金额21.31万元业务出现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三个月内又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行为。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未按照《关于契约规定的通知 》(人保寿险吉业发〔2010〕4号)“为保护公司已有的客户资源,维护客户的切身利益,有效控制恶性契约转换,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发生退保(犹豫期退保除外)后,三个月内不得再次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其他险种”的规定,对退保之后再次投保的客户进行限制。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关于契约规定的通知 》(人保寿险吉业发〔2010〕4号)等证据证明。

二、代理人管理不严格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杨某某入职《代理合同》、行政处罚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三、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谈话记录、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2019年、2020年岗位职责分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投保、退保台账等证据证明。

四、保险销售不规范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行政处罚谈话记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内控执行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行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公司代理人管理不严格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行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72万元。

你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之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行为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你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分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7.7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2号)

当事人:韩文国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242419730324****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职务: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原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政治面貌:党员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上述内控执行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你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

当事人:邴彦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240219790329****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

职务:经理(原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个险渠道部经理)

代理人管理不严格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杨胜德入职《代理合同》、行政处罚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代理人管理不严格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当事人:谭晓梅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012219861008****

住址:吉林省松原市****

工作单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职务:财务部企划岗(原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个险营业区经理)

一、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

1.未经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2.保险销售人员协助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投保人影像识别用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2020年投保资料当中,存在投保人本人的多张影像资料用手机上照片代替人脸识别的情况。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当事人:朱根霖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242419901210****

住址:延吉市长白路****

工作单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职务:财务部企划岗内勤工作人员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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