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医疗事故手术不成功(案例丨医院告知不充分,为何法院判无责?)
一、怎样认定医疗事故手术不成功医疗事故不能以手术成功与否来界定。手术成功与否相关的因素很多,包括病人自身的抄体质状况、医生经验、水平、医院设备条件等。认定医疗事...
一、怎样认定医疗事故手术不成功
医疗事故不能以手术成功与否来界定。手术成功与否相关的因素很多,包括病人自身的抄体质状况、医生经验、水平、医院设备条件等。
认定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诉讼患者需要举证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在医疗事故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怎样认定医疗事故手术不成功?如果患者怀疑之前手术不成功而导致医疗事故,也可以先去进行医疗鉴定,确定是不是有医疗事故的存在。认定医疗事故手术不成功之前想要找法律的帮助,为对自己有利应该找蓝箭律师网律师进行指导。
怎样认定医疗事故手术不成功拓展阅读
案例丨医院告知不充分,为何法院判无责?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5日,患者小张因右侧面部肌肉不自主抽动8年多,到A医院进行微创手术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面肌痉挛、面神经损伤”,并于当日进行神经RF电磁减压术治疗,手术后小张右侧脸疼痛难忍,随后右侧脸完全失去知觉,并出现了面瘫症状。原以为是一个小小的手术,未曾想出现如此后果,小张一家难以接受,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
患者:要知道做手术会做成面瘫,谁敢做这手术?
患者表示:“这手术做的肯定有问题,没问题能把半张脸做瘫了?本来是个小毛病,要是告诉我做完手术会变成这样,这手术谁敢做啊!在你们医院做坏了,你们医院就得赔偿!”
涉事医院:患者家属已在知情同意书签字,且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
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患者入院前就存在面部神经损伤、面神经痉挛,并非手术不当导致;其次,术后面瘫是手术必然结果,但这种面瘫并不是永久性的,若2年后面瘫症状仍未改善,则可认为手术已造成永久性面瘫,是该手术的严重并发症之一;最后,医院在术前已经将患者的病情、医院的诊疗措施、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告知家属,家属也已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而且患者经我院治疗后病情是有所好转的。
二、争议焦点
1.医院的手术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3.医院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谁证明?
三、专家意见
1.医院的手术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医院的手术过程没有错误,术后面瘫是手术的必然结果,而不是损害后果。
神经RF电磁减压术为面肌痉挛的治疗方法之一,面肌痉挛的治疗原理属非根治性病变神经功能抑制,即通过射电使神经纤维间产生热能,致神经热凝变性,以减少传导异常冲动的神经纤维,从而达到减轻面肌痉挛程度的治疗目的。该治疗方法在控制了面肌痉挛症状的同时,会导致不同程度的面瘫。在术后1~2年内,随着被抑制的面神经纤维的逐渐修复,患者面瘫症状也会逐渐改善。因此,术后面瘫是手术然结果,而不是损害后果。若2年后患者面瘫症状仍未改善,才可认为手术已造成久性面瘫的损害后果。
2.医院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学专家:医院存在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的医疗过错,但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医院在实施神经RF电磁减压手术前,未能就面肌痉挛治疗方法的备选方案、电磁减压手术的治疗原理、治疗效果、术后并发症以及有可能引起患者误解的其他问题向患者进行明确的解释和告知,因此存在告知义务不充分的医疗过错。
但只存在上述过错,并不意味着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过错成立,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院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鉴定意见,患者的术后面瘫属于神经RF电磁减压术的必然结果,而不是损害后果,是否构成永久性面瘫的严重并发症,应看手术2年后患者的面瘫症状是否改善。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目前尚不能完全确定,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也不能作出评价。
3.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谁证明?
法学专家:《侵权责任法》(已废止)实施后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变化。
《侵权责任法》(已废止)实施前,医疗损害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生效后,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变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将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患者,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医疗机构举证责任过重造成防卫性医疗及过度检查的后果,而平衡患者与医疗机构的举证负担。当然,患者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也不是要求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全部进行举证,对于由医疗机构掌握的病历资料等证据仍由医疗机构提供和举证,只是对医疗机构承担全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排除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缓和。
医患双方各自的举证责任具体分配:
(1) 患方应首先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合法的医患关系;
(2) 患方应举证证明遭受了医疗损害;
(3) 患方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4) 患方对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负有举证责任;
(5) 医疗机构对诊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负有举证责任;
(6) 医疗机构对法定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四、处理结果
本案的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虽然存在过错,但目前患者术后面瘫的症状尚不能被认定为损害后果,故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尚不具备,因此患者可在损害后果明确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五、特别提示
近两三年统计数据表明,患方起诉理由中认为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履行不当的占比升高。司法实践中还发现,目前医疗机构针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多采取要求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签署格式化知情同意书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知情同意书上将共性风险或可能出现的全部风险列明,但明显缺乏针对患者特殊体质、个性化病史病情的风险告知,结果被法院认定履行告知义务不恰当而最终承担侵权责任。如何避免因告知义务履行不当而承担责任呢?以下方法可以借鉴。
1、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制定知情同意书,尽量避免临时手写的情况发生。
2、尽量避免医方单方手写,有条件的可让患方手抄风险告知内容后再行签字,或对医生手写部分签字进行确认。
3、针对特殊情况,应当单独编写知情同意书。例如:需要突出的医疗风险;针对特殊体质的患者,实施手术的风险非常大,但患者坚持手术;针对患者存在多种治疗方案,各有利弊;患者一方较为偏执,或者经济困难,可预测一旦手术不成功极有可能引起纠纷;患者可能需要多次手术,均存在风险,且费用高昂,患者是否有能力承担全部费用是其选择治疗方案的基础,这类情况不仅要告知风险,更要告知可能的费用;对已经外院多次治疗(手术治疗)的患者,再次手术治疗风险可能更大,应明确告知。
4、预见到术中可能变更手术方案时,应尽可能进行术前告知,对于临时出现的术式或手术方案的变更,有条件的应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同意。
5、针对一些特殊患者,在对其及家属进行告知时,可采取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六、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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