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致伤损失怎么计算?)
一、医疗费的概念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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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与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许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下面对以上项目进行介绍(以江西省内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
(一)医疗费
人民法院对医疗费金额的认定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这里也提醒每位赔偿权利人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要保存好,院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便于法院对医疗费金额的认定。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损失,通常也是当事人争议非常大的赔偿项目。
对于其认定,法院采取以下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常见的工资标准有:
江西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839元/年;
江西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3745元/年。
(三)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13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后的短期护理费按照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计算;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费按120元×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通常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6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按照30元/天×营养期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案件受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参考标准:
江西省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684元/年。赔偿年限为:自首次定残之日起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老王(50周岁)在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6000元,实际住院天数15天;老王受伤前一直在家务农;经鉴定机构鉴定:老王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30天;交警部门认定老王在该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老王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呢?
答案
老王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
1.医疗费16000元;
2.误工费19646.6元(39839元/年÷365天×180天);
3.护理费7350元(130元/天×15天=1950元,120元/天×45天=5400元,1950元+5400元=7350元);
4.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60元/天×15天);
5.残疾赔偿金83368元(60岁以下为20年,41684元×20年×10%);
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以上共计131164.6元。
老王的上述损失金额并不等于老王实际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具体的赔偿金额在实践中还需要结合老王和肇事司机的事故责任划分、损失金额是否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来源:江苏高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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