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公积金贷款新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即日起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有调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PersonalHousingAccumulationFundLoan)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PersonalHousingAccumulationFundLoan)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本文厦门公积金贷款新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由蓝箭律师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1、厦门市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更新改造老旧电梯住宅的房屋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出资额。
2、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门购房
(一)职工的父母、子女在厦门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在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之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购房时间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或者交易过户时间为准。
(二)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三)职工及其配偶为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其他政策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厦门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后,可全额提取厦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提交离(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二)出境定居: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户籍或身份证注销证明。
(三)调离厦门市且户籍迁出:提交户籍迁移证明、调动(离职)证明。职工申请将厦门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交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
(四)调离厦门市但户籍未迁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交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判决书。
(六)非厦门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提取厦门住房公积金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厦门住房公积金。
(七)厦门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提交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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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厦门公积金贷款新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拓展阅读
即日起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有调整
来源:台海网
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因城施策”要求,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依照第(一)、(五)、(十)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仅限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职工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转入金额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偿还的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报销贷款本息。职工未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可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率区间为:
①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60%)时,系数为1.2;
②流动性正常(60%≤贷款使用率<85%)时,系数为1;
③流动性不足(85%≤贷款使用率< 90%)时,系数为0.8;
④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90%)时,系数为0.6。
上述政策调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已签约按年自动还贷和按月结合按年自动还贷业务的职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涉及贷款政策的,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以二手住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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