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超级抵押权(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如何行使)
“超级抵押权”是指买卖动产时,为担保转让价款所设立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动产受让人以该动产设立的质权、抵押权。【用户提问咨询】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超级抵押权?【律师解...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超级抵押权
“超级抵押权”是指买卖动产时,为担保转让价款所设立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动产受让人以该动产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用户提问咨询】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超级抵押权?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增加动产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规定,其核心即在于“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规定的担保抵押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仅次于留置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抵押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 其优先性仅排在留置权之后,而在该动产上设定的其他抵押权和质权,不问先后,一律排在该项超级优先权之后。
【律师解析】
动产购买价款担保权,最主要的适用场景是在先设立浮动抵押时,为再购入动产的价款提供融资,通过赋予其超级优先顺位来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实际是调整了动产担保清偿顺位的既有规则。成立“超级优先权”的要件有三:
①抵押财产系抵押权人出卖给抵押人的动产;
②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系买卖该抵押动产的价金债权;
③须于买卖动产交付给抵押人后10日内办理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