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
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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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福建北河三律师事务所赖施妙律师解答:
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生效要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4、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福建北河三律师事务所赖施妙律师解析:
动产质押的效力包括: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3)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赖施妙律师简介
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个人有三年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对银行类业务,如债权债务处理、抵押担保、执行程序等都较为熟悉。目前所在团队主要方向为建筑工程、房产合同类纠纷,力求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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