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股权纠纷合同诉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那么,公司...
公司股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那么,公司股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解析】
1、利益争夺
应该说无论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之争,还是董事会与总经理、董事会内部的权利之争,一般地说,都不是个人或个别人之间的摩擦,而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
2、政府职能和地方保护
在许多股权之争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中小股东、民间资本对国有股权的斗争。即争夺多是在民营企业、外地收购与有上市公司当地政府支持的股东之间进行。
3、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抛开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还会发现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非流通股股东无法取得正常的股票升值收益,而只能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获益,没有控股权的股东又很难通过出售股票而退出。
4、盲目购并和不良购并
许多股东购并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配股权。利用“壳”资源来“圈钱”和谋求名利上的发展。
5、法制、法规不完善
《证券法》规定,如果股权发生转移,特别是协议转让控股超过了30%。在此情况下不取得证监会豁免收购批准时需要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如果法人股的拍卖比例比较大时很可能就会产生上进问题。
6、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在进行有关股权方面的处置时,都需要发布股权拍卖、殴枉纠纷的公告。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上市公司刊发的公告相当简单,就事论事,甚至省略一些重要数据。而且从公告到拍卖基本上十天左右,短的只有七八天,这样短的时间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显然是不够的。
【律师解析】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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